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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有大小,麻醉无巨细”,任何一台手术,任何一种操作,无论所使用的麻醉方法简单或复杂,均存在麻醉风险,剖宫产亦是如此。本案系医方麻醉方式的选择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详细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
产妇刘女士因“孕2产1,孕39+4周,无产兆”到甲医院处待产。次日在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麻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娩一足月女婴。术后刘女士右下肢无力,右脚不能向上弓脚背,腰痛难忍,后诊断为脊髓神经损伤。因无明显好转,半月后转上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诊断为产后出血、脊髓神经损伤。后刘女士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后入住乙医院,经专科检查病情为:双下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0级等。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截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二便功能障碍等。
刘女士认为甲医院医疗行为不当造成损害,起诉要求赔偿1662万余元。甲医院反诉刘女士支付医疗费及返还借款共计8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讼中刘女士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甲司法鉴定所认为被鉴定人脊柱轻度侧弯,单纯脊柱轻度侧弯不是蛛网膜下腔阻滞的禁忌症,但医方未进行相关检查及会诊,没有除外脊柱畸形是否合并脊髓畸形,在应该知晓被鉴定人存在脊柱畸形且在没有排外麻醉禁忌症的情况下,直接选择蛛网膜下腔阻滞的麻醉方式,医方麻醉方式的选择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脊髓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伤残等级评定上,认为目前其遗留的后遗症为:双下肢瘫(左下肢左下肢肌力Ⅳ级,右下肢肌力Ⅲ级),符合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个月后,乙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意见为:刘女士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构成一级残疾。
原一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赔偿刘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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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有大小,麻醉无巨细”,任何一台手术,任何一种操作,无论所使用的麻醉方法简单或复杂,均存在麻醉风险,剖宫产亦是如此。本案系医方麻醉方式的选择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详细案情如下:
案情简介
产妇刘女士因“孕2产1,孕39+4周,无产兆”到甲医院处待产。次日在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麻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娩一足月女婴。术后刘女士右下肢无力,右脚不能向上弓脚背,腰痛难忍,后诊断为脊髓神经损伤。因无明显好转,半月后转上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诊断为产后出血、脊髓神经损伤。后刘女士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后入住乙医院,经专科检查病情为:双下肢肌肉萎缩,双下肢肌力0级等。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截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二便功能障碍等。
刘女士认为甲医院医疗行为不当造成损害,起诉要求赔偿1662万余元。甲医院反诉刘女士支付医疗费及返还借款共计83万余元。
法院审理
讼中刘女士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甲司法鉴定所认为被鉴定人脊柱轻度侧弯,单纯脊柱轻度侧弯不是蛛网膜下腔阻滞的禁忌症,但医方未进行相关检查及会诊,没有除外脊柱畸形是否合并脊髓畸形,在应该知晓被鉴定人存在脊柱畸形且在没有排外麻醉禁忌症的情况下,直接选择蛛网膜下腔阻滞的麻醉方式,医方麻醉方式的选择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脊髓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伤残等级评定上,认为目前其遗留的后遗症为:双下肢瘫(左下肢左下肢肌力Ⅳ级,右下肢肌力Ⅲ级),符合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个月后,乙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意见为:刘女士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构成一级残疾。
原一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赔偿刘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