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不予立案告知的质疑
1、违反法定时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长丰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从7月31日至8月30日,已远超法定时限,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构成违规。
2、缺乏法律依据与详细说明:在不予立案的短信通知中,长丰所未提供任何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仅简单告知“不予立案处理”和“公司拒绝调解”,这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6条相关法律法规,不予立案必须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3、误解与误导:8月5日,长丰所电话通知我案件已受理,并表示被投诉方有主动联系我协商的意愿。我明确拒绝了调解请求,并要求依法查处。然而8月30日的短信却片面强调“公司拒绝调解,我所依法终止调解”,这与我之前的意愿相悖,且存在误导。特别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调解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同意,而我并未同意调解。
1、违反法定时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长丰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从7月31日至8月30日,已远超法定时限,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构成违规。
2、缺乏法律依据与详细说明:在不予立案的短信通知中,长丰所未提供任何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仅简单告知“不予立案处理”和“公司拒绝调解”,这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6条相关法律法规,不予立案必须明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视为程序违法。
3、误解与误导:8月5日,长丰所电话通知我案件已受理,并表示被投诉方有主动联系我协商的意愿。我明确拒绝了调解请求,并要求依法查处。然而8月30日的短信却片面强调“公司拒绝调解,我所依法终止调解”,这与我之前的意愿相悖,且存在误导。特别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调解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同意,而我并未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