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浩仁,陕西省长武县昭仁镇人,1985年为了由我个人全额出资的“昭仁建材厂”能够顺利建成并运营,我在1985年10月16日与长武县昭仁镇多种经营办公室签定了《原城关砖厂土地占用补偿及房屋租赁合同》和《昭仁建材厂建厂及经营承包合同》,并由长武县公证处进行公证、长武县昭仁镇政府作为监证机关,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1989年12月31日期满止。
但是合同到期后,昭仁镇政府却企图将原属于我个人出资建造的建材厂据为己有,更是动用一切力量强取豪夺,包括但不限于和诸多官员相互勾结,甚至诱导长武县人民法院多次作出错误判决,但案涉建材厂全部都由我个人出资建造,镇政府却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身份,不断在我经营过程中进行人为干扰和阻碍致使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还联合他人将我的私人财产据为己有,而后还阻止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导致我多年游走在各个部门但事情却一直无人解决。
两份合同到期后,镇政府妄想将我的个人财产据为己有,于是将我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也正是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使我多年来负债累累。1993年,昭仁镇人民政府第一次将我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但法院却判决我与昭仁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昭仁建材厂建厂及经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由于合同无效,昭仁建材厂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归镇政府所有,还让我偿还个人借款7万多元。虽然判决我与长武县昭仁镇多种经营办公室签定的《原城关砖厂土地占用补偿及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由于镇政府违约,未对房屋进行修缮,导致租赁的一间房屋倒塌、8间墙体严重倾斜,进一步导致其余房屋也失去了使用价值,损失达到7万多元,然而法院却判决镇政府仅赔偿我1550元,甚至让我个人清偿以建材厂名义与西大吉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占用补偿合同》中所欠的西大吉村土地补偿费2400元,这一系列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我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这之后,昭仁镇政府又两次将我诉至法庭,一是要求恢复生产,二是要求我清退房屋,但由于镇政府一系列错误决定导致我损失了120余万元,包括用冻土做窑顶导致开裂,还以镇政府的名义发出了书面责令,责令我退回其购买的河南300砖机,镇政府代表刘太民又以镇政府的名义责令我将正用于生产的手动压瓦机一台交回,但实质是强行拉走,正是因为镇政府的紧急收回导致我没有机器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如果不继续生产的话,我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收到判决后,我不服判决遂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法院竟说我没交上诉状,从1994年到2012年,近9年时间里,我屡次找到政府,但是政府却不理,判决给我的8000元指标费镇政府也拒绝给付,我也多次申请执行,但却无人受理,有一次好不容易转到执行局,也没有下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长武法院立案再审,法院3月19日立案转审判庭后,就一直压着案子不处理,甚至威胁我说:“你若再敢提本案,就别想再见到你的家人了”,2012年8月,法院两人要求我签署罢访书,不签无法解决问题,迫于无奈我还是签了,但却没想到这会是我后期维权艰难的原因。
长时间消耗使案子已成历史,每次终止处理却未有寸纸说明,因该案件我已经承受了太多,身体和心灵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即便如此,我仍然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各位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审查该案件,还我一个公道!
但是合同到期后,昭仁镇政府却企图将原属于我个人出资建造的建材厂据为己有,更是动用一切力量强取豪夺,包括但不限于和诸多官员相互勾结,甚至诱导长武县人民法院多次作出错误判决,但案涉建材厂全部都由我个人出资建造,镇政府却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身份,不断在我经营过程中进行人为干扰和阻碍致使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还联合他人将我的私人财产据为己有,而后还阻止我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导致我多年游走在各个部门但事情却一直无人解决。
两份合同到期后,镇政府妄想将我的个人财产据为己有,于是将我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也正是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使我多年来负债累累。1993年,昭仁镇人民政府第一次将我诉至长武县人民法院,但法院却判决我与昭仁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昭仁建材厂建厂及经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且由于合同无效,昭仁建材厂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归镇政府所有,还让我偿还个人借款7万多元。虽然判决我与长武县昭仁镇多种经营办公室签定的《原城关砖厂土地占用补偿及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由于镇政府违约,未对房屋进行修缮,导致租赁的一间房屋倒塌、8间墙体严重倾斜,进一步导致其余房屋也失去了使用价值,损失达到7万多元,然而法院却判决镇政府仅赔偿我1550元,甚至让我个人清偿以建材厂名义与西大吉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占用补偿合同》中所欠的西大吉村土地补偿费2400元,这一系列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我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这之后,昭仁镇政府又两次将我诉至法庭,一是要求恢复生产,二是要求我清退房屋,但由于镇政府一系列错误决定导致我损失了120余万元,包括用冻土做窑顶导致开裂,还以镇政府的名义发出了书面责令,责令我退回其购买的河南300砖机,镇政府代表刘太民又以镇政府的名义责令我将正用于生产的手动压瓦机一台交回,但实质是强行拉走,正是因为镇政府的紧急收回导致我没有机器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如果不继续生产的话,我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收到判决后,我不服判决遂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法院竟说我没交上诉状,从1994年到2012年,近9年时间里,我屡次找到政府,但是政府却不理,判决给我的8000元指标费镇政府也拒绝给付,我也多次申请执行,但却无人受理,有一次好不容易转到执行局,也没有下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要求长武法院立案再审,法院3月19日立案转审判庭后,就一直压着案子不处理,甚至威胁我说:“你若再敢提本案,就别想再见到你的家人了”,2012年8月,法院两人要求我签署罢访书,不签无法解决问题,迫于无奈我还是签了,但却没想到这会是我后期维权艰难的原因。
长时间消耗使案子已成历史,每次终止处理却未有寸纸说明,因该案件我已经承受了太多,身体和心灵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即便如此,我仍然相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各位领导能够实事求是审查该案件,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