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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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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04 09:23回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0-0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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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八)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九)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10-0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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