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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平律师事务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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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两者并非一回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定义及解释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这通常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当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这通常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当法院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时,判决予以驳回。

二、主要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程序法。
驳回诉讼请求则可同时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
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针对原告的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原告再次起诉且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定义、适用法律、适用主体、裁判形式、适用阶段、适用内容和目的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它们并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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