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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训机构工作教美术的,已离职半个月了,自己教的孩子父母听说我离职以后,主动找到我想要继续跟我学习,但是老板打电话跟进为什么孩子父母上完课了不续费了,家长告诉老板想跟我继续学习,得知后就打电话扣我上月应发的工资,并且说可以告我,说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写了: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违反劳动合同而离职的员工,一年内不得在甲方校区方圆15公里内经营或与他人合作与甲方有业务冲突或相似的商业活动,更不能私下带走甲方曾经的学员,否则乙方向甲方赔偿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补偿金 这是竞业限制吗?
如果是竞业限制的话,我也并非是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也不是核心技术人员,只是一个教画画的基层打工的。也没有和我签订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应该给我的补偿等。那么我应该要求拿回我的工资吗?我电话跟他说了,他说他可以起诉我之类的。我需要害怕然后放弃拿回这个工资吗?
附劳动合同


IP属地:广东1楼2024-10-12 10:08回复
    网上找到的一个跟我很像的案例,是这样嘛?
    基本案情
    刘某入职某培训机构担任舞蹈教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2年内,不得在培训机构所有校区所在区域的20公里直径范围内从事舞蹈培训相关工作;如违反约定,需向培训机构支付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培训机构造成的相应损失。
    2023年11月,刘某离职,后在离原培训机构几公里外的另一家培训机构担任舞蹈教师。后双方因竞业限制发生争议,刘某以原培训机构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提出仲裁,请求裁决原培训机构向其支付一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未按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违约金。
    该培训机构则以刘某在较近的另一家培训机构担任舞蹈老师、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裁决刘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和培训机构的仲裁反申请。
    案例分析
    刘某系培训机构舞蹈教师,非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严苛规定,赔偿金额较高,而在该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给予多少经济补偿的约定,也就是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只字不提。由此可见,该培训机构对普通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且该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无效。因此,刘某不用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用支付违约金,当然,也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IP属地:广东3楼2024-10-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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