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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在陕西眉县常兴镇违反《村民组织法》行为被认定为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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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纪委书记认定违反组织法行为问题不大,无需追究责任。陕西省眉县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对村干部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行为的处理方式令人惊奇,龚克不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仅凭(个人认为)来处理,他认为这种行为问题不大,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此处理结果有以下几个问题请龚克回复。1,村会计杨某正常履职,你为什么突然让杨某卸任会计一职?杨某有没有违反法规的行为?没有违规行为为什么停杨某的职?若有违反法规的行为,请依法规公示处理。无缘无故让村干部卸职总得给个理由吧。2,既然杨某因违反规定被停职,那他在这三年任职期间所经手的帐务算不算问题帐务?这三年的帐务公开公示核实了吗?你凭什么说杨某在任职期间工作很好?凭什么证据?3,明明违反《组织法》的行为你为什么不能依法解决问题,反倒为杨某开脱,辨护,说这种行为问题不大,不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认为龚克这样说是担心自已被牵扯,因为他也是村干部当选监委会主任的监管者,因为监管不到位导致村干部当选监委会主任,所以龚克不愿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自已就是相关责任人。对不对?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18 11:52回复
    常兴镇纪委用谎言回复群众问题,谎言1,2023年10月北渭村正式聘请蒲某为村报帐员。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这5个月北渭村给正式聘用的蒲某发工资了没有?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都是要发工资的,为什么不给正式聘请的工作人员发工资?请用事实说明。谎言2,常兴纪委在2024年10月14号的回复中称2021年魏家堡村没有报帐员,请问2021年村上的帐务由谁报的?说出具体的人名。难道21年村上无帐务?2021年村上都没有报帐员,为什么2024年杨红光要卸任报帐员?他是什么时候第二次成为报帐员的?请说明。
    说真话,讲事实是政,府工作人员的本职,常兴镇纪委为什么要把编谎当成家常便饭?请说明。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0-18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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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毫无法制概念。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在处理村干部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事件中,毫无法制意思全凭个人意见和个人认为来解决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件事。1,杨某是村会计(报帐员),常兴镇纪委对杨的评价是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就这么一个好同志,常兴镇纪委就让他直接卸任会计一职,不给出任何违规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办的第一个用(个人认为)办的实事。2,杨某在任职村会计(报帐员)期间被选举为村监委会主任,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行为,龚克的处理方法是,我认为这事问题不大,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就此我很怀疑龚克同志的学历,上的什么学?学的什么专业?学历是专科还是高中?还是別的级别?为什么没有一点法律意识?希望上级部门查一下龚克同志的学历,对他这种不用法条只用(个人认为)来处理问题的事给出一个解释。谢谢。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10-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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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2017年任职村会计,2024年3月卸任村会计,常兴镇纪委却说2021年魏家堡村没有村会计(报帐员)。如此低劣谎言也说得出口!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11-0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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