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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眉县常兴镇纪,委书记毫无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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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毫无法制概念。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在处理村干部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事件中,毫无法制意思全凭个人意见和个人认为来解决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件事。1,杨某是村会计(报帐员),常兴镇纪委对杨的评价是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就这么一个好同志,常兴镇纪委就让他直接卸任会计一职,不给出任何违规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常兴镇纪委书记龚克办的第一个用(个人认为)办的实事。2,杨某在任职村会计(报帐员)期间被选举为村监委会主任,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对此行为,龚克的处理方法是,我认为这事问题不大,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就此我很怀疑龚克同志的学历,上的什么学?学的什么专业?学历是专科还是高中?还是別的级别?为什么没有一点法律意识?希望上级部门查一下龚克同志的学历,对他这种不用法条只用(个人认为)来处理问题的事给出一个解释。谢谢。


IP属地:陕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20 08: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