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省林州市人,我在2022年2月7日晚上,遭到了同村村霸组织多人去家里殴打,而林州市公安机关目前只处理了一人,拘留了带头的人三天,说对方违法行为较轻。快三年了,留着那些没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到七十岁后就不用执行了。组织多人晚上去家里打人性质较轻,什么样的行为较重?行为性质的轻重和伤害的结果有关系吗?村霸组织多人晚上去我家的行为本身就很严重,不管打不打人,都不应该组织多人去我家里。更何况组织多人来家里行凶。我觉得公安机关做的行政处罚就经不起老百姓的推敲。一起刑事犯罪被巧妙化解成违法行为较轻。家、是老百姓唯一的避难所,我在自己家里,他晚上组织多人去家里打人,这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说不通,GA机关认为他违法行为较轻,那就是默认了有纠纷可以去家里打人,可以私设刑堂。算不算是纵容犯罪呢?(处罚决定书之前发表的作品有,处罚决定书上明确写着违法行为较轻)正当防卫还有防卫过当一说,而他来家里打人,被认定违法行为较轻,执法机关解释说我过错在先,过错在先不在先另说,要是在纠纷现场,激情打人和事后来家里打人,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性质。这个时候说违法行为较轻,意思就是说没有防卫过当这一法条。不法侵害停止的时候,你再去殴打就不再认为是正当防卫,那么当时不在纠纷现场的情况下,他来家里打人,算不算违法行为较轻?何况我的自我救济行为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他不过认为自己很厉害,就要找到家里打人。逞强耍横,而执法者助长了他的自以为是。法律立法的初衷是让违法犯罪的代价更大。而今变成了维权的成本更高。林州市公安机关是否涉嫌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