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腐败嫌疑公职人员吴*、谢*、熊*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二)
信访举报人信息:
姓名:米**,身份证1424**************,电话150********。
被信访举报人:
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员:吴*(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熊*(主要经办人)
尊敬的湖北省省委书记、省长,武汉市市委书记、市长:
针对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10月24日通过微信发给信访举报人)就信访举报人9月2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不予立案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编号WT420000202409048955)的《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不予立案告知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信访举报人经过仔细研究并对比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认为决定书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特此向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湖北纪检委、湖北监察委进行信访举报。
举报事项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腐败嫌疑公职人员吴*、谢*、熊*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实及理由
一、被信访举报人涉嫌严重失职与渎职
1、投诉主体认定错误,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
在信访举报人消费投诉的案件中,明确被投诉企业为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决定书中说“收到您的投诉举报件后,我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您反映的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被投诉人为商标“未来客”和“纽维达”的合法持有者”。决定书中错误地指出被投诉人为商标“未来客”和“纽维达”的合法持有者,而实际上被投诉人并非上述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根据信访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才是上述两个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图片1),并授权给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未来客”品牌商标进行宣传与销售(图片2)。
图片1
图片2
被信访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显然未核实这一关键信息,调查过程中明显存在疏忽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被信访举报人10月16日出具的决定书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后续处理出现严重偏差。此错误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体混淆,涉嫌严重失职。
2、对关键证据《品牌授权书》无视及隐匿
信访举报人已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风所的微信号(153****8375)提供了包括《品牌授权书》(图片1)及《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交易快照、与商家客服完整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品牌授权书》明确显示了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的品牌授权情况,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决定书中对《品牌授权书》(图片1)、交易快照等这些关键证据视而不见,未进行充分审查和考虑,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
决定书中对《品牌授权书》(图片1)只字未提,也未充分考虑其时效性以及与变更通知之间的关联。特别是关于品牌授权书的时效性,决定书未提及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及被投诉人在授权期限外销售“纽维达”品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3、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解读存在严重错误
决定书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的解读存在严重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出现错误,错误地认为“未来客”和“纽维达”为同一品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特别是关于变更通知的发布时间及其适用范围的解读,决定书中未提及通知的发出时间,也未对新产品将使用双商标合并使用进行销售和宣传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导致对品牌使用情况的判断出现严重错误。
被信访举报人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采取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式的片面解读以掩饰被投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实际是为被投诉人对消费者的欺诈进行保驾护航、包庇纵容。
4、被信访举报人在信访文书中经办人疑似代签字
在2024年9月23日和9月11日、9月19日由被信访举报人出具的信访文书中(图片11),信访举报人注意到2024年9月23日和9月11日、9月19日经办人的签字部分存在显著笔迹异常现象。经过仔细比对,这些签字在字形、笔画力度、连笔习惯等方面表现出不一致性,高度疑似存在非本人签署,即代签的情况。
信访文书作为政府处理民众诉求的重要载体,其真实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代签行为不仅违反了工作纪律,更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信访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建议专业机构对上述信访文书中的经办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科学手段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在笔迹鉴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办人是否存在代签行为,以及该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图片11
二、被信访举报人涉嫌虚假反馈与滥用职权
1、关于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疏漏
信访举报人消费投诉的核心问题是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信访举报人购买的是“未来客”品牌产品,但收到的却是“纽维达”品牌产品。
决定书对被投诉人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认定过于轻描淡写,未能充分揭示其违法性质。决定书仅将被投诉人的行为解释为“被投诉人员工因疏忽未及时将品牌变更通知在宣传网页展示,产品表述不严谨”,这一解释显然不能掩盖其虚假宣传的事实。信访举报人2024年8月14日通过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风所的微信号(153****8375)提供的交易快照、与商家客服完整聊天记录证据表明(图片12),被投诉人在商品宣传页面未提及任何关于“纽维达”品牌的信息,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所售商品为“未来客”品牌,商家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而非仅仅是“疏忽”,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被信访举报人以“疏忽”为由为商家开脱,涉嫌滥用职权。
此外,决定书还称“被投诉举报人在知悉举报问题后,为了消除消费者误解,及时在拼多多平台表述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对产品情况作出了说明”,但实际上该通知并未在销售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此决定书明显有意减轻乃至免除被投诉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被信访举报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假反馈。
图片12
2、被信访举报人调解过程虚假叙事、捏造事实
决定书称“我所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但信访举报人可提供的通话记录及完整通话录音(图片3、4、5、6)等证据表明,是被信访举报人方面拒绝依法处理,而非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实际情况是被信访举报人及被投诉人多次主动与信访举报人联系协商调解,信访举报人因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拒绝。
决定书中的这一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虚假叙事,误导上级机关和公众。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此行为涉嫌虚假反馈。
图片3
图片4
图片5
图片6
三、被信访举报人涉嫌腐败
1、关于不予立案决定涉嫌腐败
在信访举报人提供的充分证据面前,被投诉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拒绝承担责任,其违法行为并非轻微,被信访举报人却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未充分考虑信访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信访举报人在决定中未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认定和处罚,反而以轻微违法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涉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
2、公职人员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信访举报人在处理信访举报人的投诉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信访举报人故意隐瞒及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包庇被投诉人或逃避责任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腐败与违法违规。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被信访举报人在处理信访举报人投诉案件过程中涉嫌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请求事项
1、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信访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涉及腐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
3、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被信访举报人依法撤销不当决定,并提级重新处理信访举报人的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信访举报人:米**
2024年10月25日
证据:
1、被信访举报人10.16出具的决定书(图片7、8、9、10)
2、《品牌授权书》图片1:证明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关系。
3、《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
4、通话记录与录音(图片3、4、5、6):证明被信访举报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虚假叙事。
5、交易快照与聊天记录:证明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图片11、图片12、《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腐败嫌疑公职人员谢*、熊*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被信访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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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人信息:
姓名:米**,身份证1424**************,电话150********。
被信访举报人:
单位: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员:吴*(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谢*、熊*(主要经办人)
尊敬的湖北省省委书记、省长,武汉市市委书记、市长:
针对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出具(10月24日通过微信发给信访举报人)就信访举报人9月2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不予立案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编号WT420000202409048955)的《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丰市场所不予立案告知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事项的依法分类程序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信访举报人经过仔细研究并对比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认为决定书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特此向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湖北纪检委、湖北监察委进行信访举报。
举报事项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腐败嫌疑公职人员吴*、谢*、熊*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实及理由
一、被信访举报人涉嫌严重失职与渎职
1、投诉主体认定错误,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
在信访举报人消费投诉的案件中,明确被投诉企业为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决定书中说“收到您的投诉举报件后,我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您反映的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被投诉人为商标“未来客”和“纽维达”的合法持有者”。决定书中错误地指出被投诉人为商标“未来客”和“纽维达”的合法持有者,而实际上被投诉人并非上述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根据信访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才是上述两个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图片1),并授权给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平台上使用“未来客”品牌商标进行宣传与销售(图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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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信访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显然未核实这一关键信息,调查过程中明显存在疏忽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被信访举报人10月16日出具的决定书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后续处理出现严重偏差。此错误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主体混淆,涉嫌严重失职。
2、对关键证据《品牌授权书》无视及隐匿
信访举报人已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风所的微信号(153****8375)提供了包括《品牌授权书》(图片1)及《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交易快照、与商家客服完整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品牌授权书》明确显示了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的品牌授权情况,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但决定书中对《品牌授权书》(图片1)、交易快照等这些关键证据视而不见,未进行充分审查和考虑,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
决定书中对《品牌授权书》(图片1)只字未提,也未充分考虑其时效性以及与变更通知之间的关联。特别是关于品牌授权书的时效性,决定书未提及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及被投诉人在授权期限外销售“纽维达”品牌产品的违法行为。
3、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解读存在严重错误
决定书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的解读存在严重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出现错误,错误地认为“未来客”和“纽维达”为同一品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特别是关于变更通知的发布时间及其适用范围的解读,决定书中未提及通知的发出时间,也未对新产品将使用双商标合并使用进行销售和宣传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导致对品牌使用情况的判断出现严重错误。
被信访举报人对《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采取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式的片面解读以掩饰被投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实际是为被投诉人对消费者的欺诈进行保驾护航、包庇纵容。
4、被信访举报人在信访文书中经办人疑似代签字
在2024年9月23日和9月11日、9月19日由被信访举报人出具的信访文书中(图片11),信访举报人注意到2024年9月23日和9月11日、9月19日经办人的签字部分存在显著笔迹异常现象。经过仔细比对,这些签字在字形、笔画力度、连笔习惯等方面表现出不一致性,高度疑似存在非本人签署,即代签的情况。
信访文书作为政府处理民众诉求的重要载体,其真实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代签行为不仅违反了工作纪律,更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信访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建议专业机构对上述信访文书中的经办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科学手段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在笔迹鉴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办人是否存在代签行为,以及该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图片11
二、被信访举报人涉嫌虚假反馈与滥用职权
1、关于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疏漏
信访举报人消费投诉的核心问题是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信访举报人购买的是“未来客”品牌产品,但收到的却是“纽维达”品牌产品。
决定书对被投诉人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认定过于轻描淡写,未能充分揭示其违法性质。决定书仅将被投诉人的行为解释为“被投诉人员工因疏忽未及时将品牌变更通知在宣传网页展示,产品表述不严谨”,这一解释显然不能掩盖其虚假宣传的事实。信访举报人2024年8月14日通过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风所的微信号(153****8375)提供的交易快照、与商家客服完整聊天记录证据表明(图片12),被投诉人在商品宣传页面未提及任何关于“纽维达”品牌的信息,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所售商品为“未来客”品牌,商家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而非仅仅是“疏忽”,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被信访举报人以“疏忽”为由为商家开脱,涉嫌滥用职权。
此外,决定书还称“被投诉举报人在知悉举报问题后,为了消除消费者误解,及时在拼多多平台表述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对产品情况作出了说明”,但实际上该通知并未在销售过程中得到有效落实,此决定书明显有意减轻乃至免除被投诉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被信访举报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虚假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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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信访举报人调解过程虚假叙事、捏造事实
决定书称“我所执法人员多次与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沟通,但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但信访举报人可提供的通话记录及完整通话录音(图片3、4、5、6)等证据表明,是被信访举报人方面拒绝依法处理,而非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实际情况是被信访举报人及被投诉人多次主动与信访举报人联系协商调解,信访举报人因对处理结果不满而拒绝。
决定书中的这一说法完全颠倒黑白,捏造事实,虚假叙事,误导上级机关和公众。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此行为涉嫌虚假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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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信访举报人涉嫌腐败
1、关于不予立案决定涉嫌腐败
在信访举报人提供的充分证据面前,被投诉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且拒绝承担责任,其违法行为并非轻微,被信访举报人却以“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未充分考虑信访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信访举报人在决定中未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充分认定和处罚,反而以轻微违法为由决定不予立案,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涉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
2、公职人员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信访举报人在处理信访举报人的投诉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与渎职、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信访举报人故意隐瞒及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包庇被投诉人或逃避责任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腐败与违法违规。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被信访举报人在处理信访举报人投诉案件过程中涉嫌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请求事项
1、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信访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涉及腐败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
3、请求湖北省纪检委、湖北省监察委、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被信访举报人依法撤销不当决定,并提级重新处理信访举报人的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信访举报人:米**
2024年10月25日
证据:
1、被信访举报人10.16出具的决定书(图片7、8、9、10)
2、《品牌授权书》图片1:证明武汉园世科技有限公司对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关系。
3、《关于品牌升级的变更通知》图片2:
4、通话记录与录音(图片3、4、5、6):证明被信访举报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虚假叙事。
5、交易快照与聊天记录:证明武汉同丰利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图片11、图片12、《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重大腐败嫌疑公职人员谢*、熊*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明被信访举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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