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安新县城组团内产业项目拟征收土地;
占地面积:25595m2;
地理位置:安新县崇文大街西侧、大庄渠南侧农田,地块中心位置为115.940104°E,38.938940°N;
委托单位:安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林地,地块内不存在储罐、管线等,无污水灌溉历史,未进行过生产活动,地块内裸露土壤无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
未来规划: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和第二类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河北中天环保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依据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和第二类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期间为2024年9月,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和林地,地块内不存在储罐、管线等,无污水灌溉历史,未进行过生产活动,不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地块内裸露土壤无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农田在种植作物的过程中会使用到有机农药、化肥,但基本不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为保守起见,本次调查对地块有机农药类、重金属进行验证性采样。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一直为居民区、学校、商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公园绿地、地表水系和农田,无生产型工业企业,且地块紧邻区域均为农田,因此地块周边区域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次调查不再对周边区域进行关注。
通过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保守考虑,本次调查对所识别出的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下一步工作需结合具体污染物及可能污染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检测,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及可能污染程度。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钻孔深度为2.0-7.0m,共采集土壤样品12组(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重金属(表1基本项目7项)、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11项)、有机农药类(表2其他项目14项);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井深为6.0m,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GB/T14848中基本35项、GB36600-2018表2规定的14项有机农药类。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二)地下水检测结果中地块特征污染物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部分因子存在超标现象,符合安新县区域浅层地下水背景浓度。
调查结论
经过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中地块特征污染物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部分因子存在超标现象,符合安新县浅层地下水背景浓度;故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工作,可以安全利用,地块调查工作至该阶段可以结束。
地块名称:安新县城组团内产业项目拟征收土地;
占地面积:25595m2;
地理位置:安新县崇文大街西侧、大庄渠南侧农田,地块中心位置为115.940104°E,38.938940°N;
委托单位:安新县自然资源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林地,地块内不存在储罐、管线等,无污水灌溉历史,未进行过生产活动,地块内裸露土壤无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
未来规划: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和第二类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河北中天环保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依据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和第二类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变更前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期间为2024年9月,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为农田和林地,地块内不存在储罐、管线等,无污水灌溉历史,未进行过生产活动,不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地块内裸露土壤无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农田在种植作物的过程中会使用到有机农药、化肥,但基本不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为保守起见,本次调查对地块有机农药类、重金属进行验证性采样。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一直为居民区、学校、商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公园绿地、地表水系和农田,无生产型工业企业,且地块紧邻区域均为农田,因此地块周边区域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次调查不再对周边区域进行关注。
通过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保守考虑,本次调查对所识别出的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下一步工作需结合具体污染物及可能污染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检测,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及可能污染程度。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钻孔深度为2.0-7.0m,共采集土壤样品12组(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重金属(表1基本项目7项)、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表1基本项目11项)、有机农药类(表2其他项目14项);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井深为6.0m,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GB/T14848中基本35项、GB36600-2018表2规定的14项有机农药类。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二)地下水检测结果中地块特征污染物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部分因子存在超标现象,符合安新县区域浅层地下水背景浓度。
调查结论
经过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检测结果中地块特征污染物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部分因子存在超标现象,符合安新县浅层地下水背景浓度;故该地块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无需再进行详细调查工作,可以安全利用,地块调查工作至该阶段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