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会的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 5 年,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
(2)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最长不超过 5 年,期满可以连任。
(3)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得报酬。
(5)基金会的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