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信访局处理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行政腐败违法举报不当的申诉
尊敬的***和***您们好:
信访人:米**,身份证1424**************,电话150********。
被信访单位:国家信访局
人员:李**(国家信访局局长)
信访事项:关于国家信访局处理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行政腐败违法举报不当的申诉
一、信访背景及经过
信访人针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等人涉嫌行政腐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及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10月30日国家信访局提出了正式举报(图片1)。然而,在处理我的举报过程中,国家信访局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具体表现为:
1、10月31日,国家信访局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图片2),对我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实际上,我的举报内容是针对新的、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非重复信访。
图片1图片2
2、11月12日国家信访局在回复我的举报时(图片3),错误地引用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申诉求决类事项,而我提出的举报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图片3
二、信访处理中的问题及影响
1、条款引用错误:国家信访局在处理我的举报时,引用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诉求决类事项,而并非针对检举控告事项。而我提交的举报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编制的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我对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确认国家信访局的条款引用存在明显错误。这一错误引用不仅导致了行政程序的错乱,也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根据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编制的《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明确指出该条款与我举报的检举控告事项不符。 2、不予受理决定错误:国家信访局在10月31日曾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对我的举报不予受理。然而,我的举报是针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涉嫌行政腐败的严重问题,属于新的、具体的举报内容,不应被视为重复信访。
3、关于举报内容的重申:我举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我请求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我的诉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提出以下诉求:
1、重新审视处理举报:我强烈要求国家信访局对我的举报进行重新审视和处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
2、转送交办执行:我要求国家信访局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将我的举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进行交办执行,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我要求相关机关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保持透明、公正,及时向我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3、加强指导监督:我呼吁**和***对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建议国家信访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公正、高效。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坚信,在**和***的领导下,国家信访局将能够正视并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与我也将继续关注并推动此事的发展,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此致
敬礼!
信访人:米**
2024年11月12日
尊敬的***和***您们好:
信访人:米**,身份证1424**************,电话150********。
被信访单位:国家信访局
人员:李**(国家信访局局长)
信访事项:关于国家信访局处理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行政腐败违法举报不当的申诉
一、信访背景及经过
信访人针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等人涉嫌行政腐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及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10月30日国家信访局提出了正式举报(图片1)。然而,在处理我的举报过程中,国家信访局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具体表现为:
1、10月31日,国家信访局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图片2),对我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实际上,我的举报内容是针对新的、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非重复信访。
图片1图片2
2、11月12日国家信访局在回复我的举报时(图片3),错误地引用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这一条款主要适用于申诉求决类事项,而我提出的举报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图片3
二、信访处理中的问题及影响
1、条款引用错误:国家信访局在处理我的举报时,引用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申诉求决类事项,而并非针对检举控告事项。而我提交的举报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编制的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我对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确认国家信访局的条款引用存在明显错误。这一错误引用不仅导致了行政程序的错乱,也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根据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编制的《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明确指出该条款与我举报的检举控告事项不符。 2、不予受理决定错误:国家信访局在10月31日曾以“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为由,对我的举报不予受理。然而,我的举报是针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涉嫌行政腐败的严重问题,属于新的、具体的举报内容,不应被视为重复信访。
3、关于举报内容的重申:我举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虚假反馈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我请求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我的诉求
鉴于上述情况,我提出以下诉求:
1、重新审视处理举报:我强烈要求国家信访局对我的举报进行重新审视和处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人员吴*、谢*、熊*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
2、转送交办执行:我要求国家信访局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将我的举报转送至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进行交办执行,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我要求相关机关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保持透明、公正,及时向我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3、加强指导监督:我呼吁**和***对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同时,建议国家信访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公正、高效。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坚信,在**和***的领导下,国家信访局将能够正视并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与我也将继续关注并推动此事的发展,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此致
敬礼!
信访人:米**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