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课,6.自首减轻处罚:
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
(1)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2)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仅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即构成诬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8.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者,极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