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课,唐朝推行均田制,法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严禁占田过限,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盗耕种公私田、妄认和盗买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公私田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法律也规定得相当详细。
此外,关于遗失物(阑遗物)、宿藏物(埋藏物)、漂流物、山林矿山的所有权归属都有明确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山间野外的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了“加功所有”的原则。
《唐律疏议·贼盗》:“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疏议解释“山野之物”为山野之中无主的草木药石之类。即对于山野无主物,由首先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