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奇石支行封堵公众消防通道事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央企控股大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角色与作为。通过对事件过程、相关法规依据的详细阐述,分析工商银行在该事件中违背社会责任的表现,以及灵璧县消防部门被指渎职、不作为的现象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旨在引发对央企行为规范与政府监管效能提升的深入思考,为促进企业合规运营与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央企控股的大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更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使命。然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宿州灵璧奇石支行封堵公众消防通道事件却引发了对两者角色与作为的深刻争议。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要求,更牵扯出政府监管部门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是否存在渎职、不作为的情况,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事件概述
(一)房产交易与租赁背景
魏纯琦、张云凤父女因债务代偿与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达成协议,受让了该公司位于灵城龙山南路西侧栖凤苑 3 号楼二楼、三楼、四楼整层商业经营性用房所有权。随后将房屋租赁给悦动少儿篮球训练营、鸿壹早教双语早教中心、乔氏台球俱乐部等商家。
(二)消防通道被封堵情况
一楼的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在购买二手房后,将人行步梯的一楼拆除封死,并在侧面改装通向二楼的电梯。这一改造行为致使通往二楼、三楼、四楼的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避险通道被隔断,使得人员上二、三、四楼必须借助银行违法改造的电梯中转,再衔接人行步梯,给这些楼层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对商家及公共安全的影响
由于消防通道被破坏,三家租户的消防安全无法通过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验收。尽管租户自行修建小铁架步梯,但因不符合要求仍未通过。这不仅导致商业经营用房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重大租金损失,更在停电、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二楼、三楼、四楼的人员面临生命安全威胁,如被 “拘禁” 或只能破窗跳楼求生。
三、中国工商银行的社会责任分析
(一)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要求
央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社会责任涵盖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多个层面。在法律责任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相关法规。在道德责任上,应秉持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保障自身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工商银行在事件中的社会责任缺失
违反消防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封堵人行步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消防通道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的功能,将公众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违背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工商银行作为一楼业主,在处理与楼上商业用房的相邻关系时,未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反而因自身改造行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这种行为违背了央企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灵璧县消防部门的监管角色与渎职质疑
(一)消防部门的监管职责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作为地方消防监管部门,承担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消防法规得以有效执行、消除火灾隐患等重要职责。对于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通道被破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有责任进行调查、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在事件中的表现与渎职嫌疑
调解无果后的不作为
在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求助后,消防大队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监管措施,而是要求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自行与工商银行协商。这一做法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监管部门的强制执法职能,将本应由自身主导解决的公共安全问题推诿给企业间自行协商,为事件的恶化埋下伏笔。
承诺整改后的无疾而终
在媒体介入后,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及消防大队虽表示要求工商银行整改,但最终事情不了了之,监管部门没有实际行动,对银行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与惩处。这种虎头蛇尾的监管行为,使工商银行的违法封堵行为得以持续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疑似存在渎职行为,未能尽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探讨
(一)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失衡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而言,可能出于自身经营布局、空间利用等内部利益考量,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相邻关系的维护。央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未能正确平衡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导致在决策过程中做出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政府监管体制的缺陷
监管权力与执行力度的矛盾
灵璧县消防部门在事件中表现出的监管不力,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监管体制存在权力界定不清、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在面对央企等大型企业时,可能存在顾虑或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导致监管权力无法有效行使,执法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缺乏对监管部门自身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使得消防部门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的不作为或渎职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类似事件的发生,降低了政府监管的公信力。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封堵公众消防通道事件凸显了央企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渎职、不作为的严重问题。这不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监管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二)建议
强化央企社会责任意识
央企应加强内部社会责任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社会责任考核机制,将社会责任履行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促使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政府监管体制
(1)明确监管权力与责任
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等领域的权力与责任清单,避免出现权力模糊、推诿责任的情况。确保监管部门在面对各类安全隐患事件时,能够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
建立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引入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同时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问责,提高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效能。
加强社会法治文化建设
通过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法治秩序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事件的深入分析与反思,期望能够引起各方对央企社会责任履行和政府监管效能提升的高度重视,共同为构建安全、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央企控股的大企业不仅在经济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更承担着广泛的社会责任。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使命。然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宿州灵璧奇石支行封堵公众消防通道事件却引发了对两者角色与作为的深刻争议。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要求,更牵扯出政府监管部门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是否存在渎职、不作为的情况,对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事件概述
(一)房产交易与租赁背景
魏纯琦、张云凤父女因债务代偿与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达成协议,受让了该公司位于灵城龙山南路西侧栖凤苑 3 号楼二楼、三楼、四楼整层商业经营性用房所有权。随后将房屋租赁给悦动少儿篮球训练营、鸿壹早教双语早教中心、乔氏台球俱乐部等商家。
(二)消防通道被封堵情况
一楼的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在购买二手房后,将人行步梯的一楼拆除封死,并在侧面改装通向二楼的电梯。这一改造行为致使通往二楼、三楼、四楼的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避险通道被隔断,使得人员上二、三、四楼必须借助银行违法改造的电梯中转,再衔接人行步梯,给这些楼层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对商家及公共安全的影响
由于消防通道被破坏,三家租户的消防安全无法通过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验收。尽管租户自行修建小铁架步梯,但因不符合要求仍未通过。这不仅导致商业经营用房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重大租金损失,更在停电、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二楼、三楼、四楼的人员面临生命安全威胁,如被 “拘禁” 或只能破窗跳楼求生。
三、中国工商银行的社会责任分析
(一)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要求
央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社会责任涵盖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多个层面。在法律责任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相关法规。在道德责任上,应秉持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保障自身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工商银行在事件中的社会责任缺失
违反消防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封堵人行步梯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消防通道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的功能,将公众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违背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工商银行作为一楼业主,在处理与楼上商业用房的相邻关系时,未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反而因自身改造行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极大损害,这种行为违背了央企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灵璧县消防部门的监管角色与渎职质疑
(一)消防部门的监管职责
灵璧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作为地方消防监管部门,承担着对辖区内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消防法规得以有效执行、消除火灾隐患等重要职责。对于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通道被破坏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有责任进行调查、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在事件中的表现与渎职嫌疑
调解无果后的不作为
在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求助后,消防大队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未采取进一步有效的监管措施,而是要求灵璧中沛乐洋洋公司自行与工商银行协商。这一做法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监管部门的强制执法职能,将本应由自身主导解决的公共安全问题推诿给企业间自行协商,为事件的恶化埋下伏笔。
承诺整改后的无疾而终
在媒体介入后,灵璧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及消防大队虽表示要求工商银行整改,但最终事情不了了之,监管部门没有实际行动,对银行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与惩处。这种虎头蛇尾的监管行为,使工商银行的违法封堵行为得以持续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疑似存在渎职行为,未能尽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探讨
(一)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失衡
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而言,可能出于自身经营布局、空间利用等内部利益考量,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相邻关系的维护。央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未能正确平衡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导致在决策过程中做出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政府监管体制的缺陷
监管权力与执行力度的矛盾
灵璧县消防部门在事件中表现出的监管不力,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监管体制存在权力界定不清、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在面对央企等大型企业时,可能存在顾虑或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导致监管权力无法有效行使,执法缺乏严肃性和连贯性。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缺乏对监管部门自身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使得消防部门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的不作为或渎职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和惩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类似事件的发生,降低了政府监管的公信力。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封堵公众消防通道事件凸显了央企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渎职、不作为的严重问题。这不仅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监管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二)建议
强化央企社会责任意识
央企应加强内部社会责任教育与培训,建立健全社会责任考核机制,将社会责任履行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促使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完善政府监管体制
(1)明确监管权力与责任
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等领域的权力与责任清单,避免出现权力模糊、推诿责任的情况。确保监管部门在面对各类安全隐患事件时,能够依法依规行使权力,果断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
建立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引入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同时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存在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问责,提高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效能。
加强社会法治文化建设
通过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法治秩序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中国工商银行奇石支行事件的深入分析与反思,期望能够引起各方对央企社会责任履行和政府监管效能提升的高度重视,共同为构建安全、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