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crb.com/n1/jcrb902/ca476697.htm
到底为什么而争论?
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7时43分 作者: 吴丹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1986年,美国一些研究证据的学者齐集波士顿,召开了一个有关证据法发展的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什么构成了判决中争议事实的推理方式。结果,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们就很多简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而且很难取得共识。例如,对于“事实”(fact)问题,不同学科的人就有不同认识;对于“概然性”(probability)问题,证据法学者和律师与统计学、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就分歧很大。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前几年的我国诉讼法学界。就证据法认识论上的何为“客观真实”之争,已经让我们闻到了硝烟味;后来又有诉讼证明标准的争论,赞成、否定和折中论者悉数上场,一时间刀光剑影。现在来看,这种争论并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的结论。当一种论调稍占上风的时候,总有另一种论调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质疑。甚至,最后的问题又回到了什么是“真实”、什么是“证明标准”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上,但最终谁也说服不了谁。
证据问题本来是跨学科研究的问题,专家汇集到一起,产生碰撞和冲突也在所难免。不过,既然大家有着沟通的诚意,为何依然会各执一词?这似乎是对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的一种嘲讽。对于一些基本概念的讨论,自然是学术研究必不可少的工作,但一味地纠缠于“词”而非“物”,则未必是好事。其实,大多数的学术会议,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热闹非凡的场面,学说林立,高论迭出。在经济学界,经济学家之间的争论更为突出,据说,光通货膨胀的理论就有近百种之多。但是,人们对于某些问题的争论,究竟是源于求解的过程,还是只不过要树立一家之说?
达尔文在回忆《物种起源》的撰写过程时就说过这样的话:“找出问题比解决它们更困难”。社会学家默顿也承认,发现和形成一个真正的问题是学术研究中的首要难题。何况,有的时候,虚假的前提会导致虚假的问题。社会科学领域内很多问题的争论,总是被外界认为是无谓的口水战,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哲学也好、法学也好,很多都涉及到认识主体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一旦问题错了,钻牛角尖就成了家常便饭了。当争论者为所谓的问题乐此不疲时,旁观者总是不得要领。不过,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发展,为人们冷静地看待这种争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分析哲学家认为,哲学史上有很多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并不是因为问题太高深,而是因为问题本身就没有意义,因为这些争论是由于误解语言而引起的,维特根斯坦也曾坚持这种观点,虽然有人认为他把有些问题绝对化了,但是他把问题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剥离开来的做法,对传统思辨哲学是一个颠覆。
哈贝马斯显然对于“对话”和“沟通”过于乐观,很容易遮蔽所谓的“共识”只不过是权力或者妥协的结果。很多时候,理不一定越辩越明,争论本身不能解决问题,而只不过在各说各话。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如分析哲学家们那么悲观,把问题的歧义与纷争都推给语言的理解。或许,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应该多借鉴一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方法,发现和形成更多具有真正学术意义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纠缠于言辞之争。
斯蒂格勒在某次学术评论的时候曾经说过一句颇有意味的话:“该文解决了它本身提出的问题,令人钦佩。不幸的是,它提出的是一个错误的问题。”但愿,如此美丽的错误,在我们法学界能少一些吧。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到底为什么而争论?
时间:2006年04月10日 07时43分 作者: 吴丹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1986年,美国一些研究证据的学者齐集波士顿,召开了一个有关证据法发展的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什么构成了判决中争议事实的推理方式。结果,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们就很多简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而且很难取得共识。例如,对于“事实”(fact)问题,不同学科的人就有不同认识;对于“概然性”(probability)问题,证据法学者和律师与统计学、哲学、心理学领域的学者就分歧很大。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前几年的我国诉讼法学界。就证据法认识论上的何为“客观真实”之争,已经让我们闻到了硝烟味;后来又有诉讼证明标准的争论,赞成、否定和折中论者悉数上场,一时间刀光剑影。现在来看,这种争论并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的结论。当一种论调稍占上风的时候,总有另一种论调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质疑。甚至,最后的问题又回到了什么是“真实”、什么是“证明标准”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上,但最终谁也说服不了谁。
证据问题本来是跨学科研究的问题,专家汇集到一起,产生碰撞和冲突也在所难免。不过,既然大家有着沟通的诚意,为何依然会各执一词?这似乎是对哈贝马斯“沟通理性”的一种嘲讽。对于一些基本概念的讨论,自然是学术研究必不可少的工作,但一味地纠缠于“词”而非“物”,则未必是好事。其实,大多数的学术会议,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热闹非凡的场面,学说林立,高论迭出。在经济学界,经济学家之间的争论更为突出,据说,光通货膨胀的理论就有近百种之多。但是,人们对于某些问题的争论,究竟是源于求解的过程,还是只不过要树立一家之说?
达尔文在回忆《物种起源》的撰写过程时就说过这样的话:“找出问题比解决它们更困难”。社会学家默顿也承认,发现和形成一个真正的问题是学术研究中的首要难题。何况,有的时候,虚假的前提会导致虚假的问题。社会科学领域内很多问题的争论,总是被外界认为是无谓的口水战,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哲学也好、法学也好,很多都涉及到认识主体对问题的理解能力。一旦问题错了,钻牛角尖就成了家常便饭了。当争论者为所谓的问题乐此不疲时,旁观者总是不得要领。不过,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发展,为人们冷静地看待这种争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分析哲学家认为,哲学史上有很多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并不是因为问题太高深,而是因为问题本身就没有意义,因为这些争论是由于误解语言而引起的,维特根斯坦也曾坚持这种观点,虽然有人认为他把有些问题绝对化了,但是他把问题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剥离开来的做法,对传统思辨哲学是一个颠覆。
哈贝马斯显然对于“对话”和“沟通”过于乐观,很容易遮蔽所谓的“共识”只不过是权力或者妥协的结果。很多时候,理不一定越辩越明,争论本身不能解决问题,而只不过在各说各话。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如分析哲学家们那么悲观,把问题的歧义与纷争都推给语言的理解。或许,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应该多借鉴一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方法,发现和形成更多具有真正学术意义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纠缠于言辞之争。
斯蒂格勒在某次学术评论的时候曾经说过一句颇有意味的话:“该文解决了它本身提出的问题,令人钦佩。不幸的是,它提出的是一个错误的问题。”但愿,如此美丽的错误,在我们法学界能少一些吧。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