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购车和购买车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提高抗风险能力,市面上出现了一种号称“价格低、理赔快”的车辆安全统筹险。然而,现如今的它自身却成了一种风险!
过去的统筹车险运营企业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不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得交通事故纠纷的受害方能够直接从统筹险中获得赔偿。但近年来,这类企业频繁暴雷,纷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原告一方,在起诉前应评估生效判决的执行风险,慎重主张统筹险。法院可能按照原告要求判决了,然而,这类空壳企业的偿债能力恐怕还不如肇事司机个人。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0年8月,赵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载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载建材途中转弯时,撞伤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了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吴某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多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的40多万元费用由运输公司在统筹险限额内赔偿。然而,运输公司涉及的众多统筹险“保单”都遭遇了理赔难,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2019年底,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他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安全统筹保险合同,统筹限额100万元。第一次起诉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12万元,当时汽车服务公司的资金状况尚可,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然而,张某后续治疗又花费了30多万元。第二次起诉时,汽车服务公司拒绝赔付统筹险。挂靠运输公司表示,其与李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中约定李某自负盈亏,产生的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统筹险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时应格外谨慎,避免陷入理赔困境。
过去的统筹车险运营企业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不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得交通事故纠纷的受害方能够直接从统筹险中获得赔偿。但近年来,这类企业频繁暴雷,纷纷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原告一方,在起诉前应评估生效判决的执行风险,慎重主张统筹险。法院可能按照原告要求判决了,然而,这类空壳企业的偿债能力恐怕还不如肇事司机个人。以下是两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0年8月,赵某驾驶一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载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运载建材途中转弯时,撞伤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自行车的吴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了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吴某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多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的40多万元费用由运输公司在统筹险限额内赔偿。然而,运输公司涉及的众多统筹险“保单”都遭遇了理赔难,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2019年底,李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是大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他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安全统筹保险合同,统筹限额100万元。第一次起诉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12万元,当时汽车服务公司的资金状况尚可,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在统筹险范围内赔偿了张某20多万元医疗费。然而,张某后续治疗又花费了30多万元。第二次起诉时,汽车服务公司拒绝赔付统筹险。挂靠运输公司表示,其与李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中约定李某自负盈亏,产生的费用与挂靠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一并处理的商业三者险,原告主张由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统筹险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统筹险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时应格外谨慎,避免陷入理赔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