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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意险保险金请求权在特定条件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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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员流动性大、风险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常为员工投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员工遇意外后,因理赔流程与时间问题,用人单位多先垫付赔款再代领保险金。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涉及特殊人身利益,“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常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裁判观点,其中可转让的情形如下。
一、相关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将与本次保险事故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除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可转让外,转让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也指出:债权人可转让债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
二、参考案例剖析2020 年 8 月 10 日某实业公司为郭某等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80 万,保险期一年。2021 年 1 月 14 日郭某工作时身亡。1 月 17 日实业公司与郭某继承人达成协议并支付 100 万元,同时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单位无请求权拒赔,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实业公司 80 万赔偿款,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用人单位投保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虽保险法因防范道德风险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为受益人,但不禁止其在赔偿被保险人或继承人全部经济损失后,接受转让的保险金请求权,这符合投保分担用工风险初衷。且被保险人或继承人转让金额以用人单位实际赔偿额为限,本案实业公司已付 100 万赔偿金,有权获赔。
可见,特定条件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与保险初衷,能在意外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用人单位与员工家属应熟知相关法规,保障自身权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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