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企业用工环境中,许多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疑问:已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否还有必要购置雇主责任险?
我国司法实践里,雇主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原则。即员工出事故,企业不论有无过错都需担责(但并非承担全部,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时,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致失能或死亡时,其本人或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而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转嫁雇佣员工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致伤残、死亡等赔偿责任而购的商业保险。员工雇佣期因工作遭意外或患职业病,企业需赔付费用,雇主责任险可将企业赔偿款再补给企业,它是缓和劳资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的产物。
两者有诸多区别。性质上,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保险范围、保费缴纳与赔偿方式也不同。职工工伤时,除工伤保险待遇外,部分费用需企业自担,若企业拒付,员工可诉至法律索偿。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企业,能很大程度解除企业经济赔偿责任,削减经营风险。
例如,黄先生月工资 5000 元,所在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工伤死亡伤残最高赔 50 万、误工补偿最高 2 万、医疗费用最高 5 万且含自费药责任。工作中黄先生摔伤,住院三月,住院费 6 万(自费药 2 万),误工费 1.5 万。工伤保险会按规定支付相应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具体依条例)。而雇主责任险会对自费药 2 万、误工费 1.5 万进行赔付(未超限额),若黄先生伤情严重达到伤残等级,还会依伤残情况在 50 万限额内赔付。
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能切实减轻企业经济重压,为员工提供更完备保障,有效规避劳资纠纷,助力企业平稳前行。用人单位考量员工保障时,应充分重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双重保障效能,莫因片面认知而忽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价值,如此方能构建更稳固和谐的企业用工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我国司法实践里,雇主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制原则。即员工出事故,企业不论有无过错都需担责(但并非承担全部,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时,雇主担责后可追偿)。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致失能或死亡时,其本人或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而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转嫁雇佣员工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致伤残、死亡等赔偿责任而购的商业保险。员工雇佣期因工作遭意外或患职业病,企业需赔付费用,雇主责任险可将企业赔偿款再补给企业,它是缓和劳资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的产物。
两者有诸多区别。性质上,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是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保险范围、保费缴纳与赔偿方式也不同。职工工伤时,除工伤保险待遇外,部分费用需企业自担,若企业拒付,员工可诉至法律索偿。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企业,能很大程度解除企业经济赔偿责任,削减经营风险。
例如,黄先生月工资 5000 元,所在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工伤死亡伤残最高赔 50 万、误工补偿最高 2 万、医疗费用最高 5 万且含自费药责任。工作中黄先生摔伤,住院三月,住院费 6 万(自费药 2 万),误工费 1.5 万。工伤保险会按规定支付相应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具体依条例)。而雇主责任险会对自费药 2 万、误工费 1.5 万进行赔付(未超限额),若黄先生伤情严重达到伤残等级,还会依伤残情况在 50 万限额内赔付。
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能切实减轻企业经济重压,为员工提供更完备保障,有效规避劳资纠纷,助力企业平稳前行。用人单位考量员工保障时,应充分重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双重保障效能,莫因片面认知而忽视雇主责任险的重要价值,如此方能构建更稳固和谐的企业用工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