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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再次拒绝给我电子病历(带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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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又去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了,还叫来了帽子叔叔,结果依然要电子病历(带修改记录)失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故,申请人有权要求医院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根据上述规定,病历是医疗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总和,不管是原记录的内容还是修改的内容都是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应当都属于病历的一部分。正是因为都属于病历的一部分,所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了修改要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传统手写的纸质病历,病历的修改痕迹会完整地展示在病历中,作为病历的一部分,根据患者的要求复制给患者。电子病历的推广,应当要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病历书写和管理更加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如果不向患者提供电子病历修改记录,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反而不如纸质手写病历,显然不符合电子病历推广的初衷。
反正我会加油努力哒。港大深圳医院是正规三甲医院,如果我都拿不到电子病历(带后台修改记录),那么以后但凡发生医疗纠纷,患方都拿不到电子病历,而手里拿到的纸质病历,都有被反复修改甚至隐匿的嫌疑。
关注我~我会更新后续的~


IP属地:广东1楼2024-12-26 15: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