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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修订监察法对公安机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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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了修改。其中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十三条第三款为:“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换言之,2024年监察法修订后,公安机关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措施的协助义务。下面是三项措施的具体含义: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责令候查——对于(1)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2)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3)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管护——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强制到案当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的协助可以体现在控制被留置人员、带至留置场所、留置期间的看护等环节。监察机关将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后,还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增加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措施的协助义务后,公安机关除了要执行原本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外,还要担负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调查等手段来监督被责令候查人员(类似取保候审的职责);控制被调查人强制到案以及执行管护的看护执勤。新增的职责要求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监察机关执行四项强制措施时的配合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一方面可能会面临资源分配的问题,需要合理调配警力以满足监察机关的需求;另一方面,监察工作政治性、保密性强,新增强制措施的配合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安机关也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2-28 10:54回复


    IP属地:吉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12-2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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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了


      IP属地:山西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4-12-2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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