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的朝廷政制 官、职、差遣 宋初沿五代旧制,官名与实际职务大体相符,担任与“官名”名称不符的职务,称为“差遣”,但为数较少。不久,另设新机构并扩大“差遣”的范围,实行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以剥夺原机构及“官”的职权。“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①。许多旧机构几乎都成了闲散单位,只办理一些次要事务。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除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副使、翰林学士等外,“差遣”职务名称前通常都带有“判、知、同、提举、提点、管勾(干)”等字,如判尚书省事、知府等。 官员既可以只升降“差遣”职务,也可只升降“官”级或“职”等,也可以升降三者中的两种,甚至三者都升降。低级文官及受处罚的官员,只有“官”与“差遣”而没有“职”。 朝官、京官、选人与改官宋朝称常参官为朝官,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选人已不是唐代所指的候补、候选官员,宋代的选人,也称“幕职、州县官”,原先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属官,如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称为幕职官;京府、留守的属官如判官、推官,以及县级的如知县事、县令、主簿、县尉,州、府的属官如司理、司法参军等,称为“州县官”,统称为“幕职、州县官”,共分为七等二、三十级,都作为寄禄官称,用以定官品和俸禄等级,官品自从八品至从九品,与京官官品相近,是京官的“候选”官员,通常即称为“选人”。上述“幕职、州县官”的官称,大多又与“差遣”(实职)名称相同,因而容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