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法律有要求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指出,国际上通行的由市场自主制定团体标准,能够快速反映需求,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要坚持放管结合,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要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18条、20条、21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到2025年要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2.2 制订有规范
《标准化法》第27条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化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国家标准委 民政部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这些法律法规标准从根本上规范了团体标准的发展秩序。
2.3 产业有需求
团体标准具有制订速度快、工作机制灵活、有利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指标先进等特点。终端产品、大型装备、产业集群的上下游企业既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技术标准是各企业之间互联互通、协同协作、质量提升的纽带。
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以提高产业、产品整体水平和质量竞争力为目的,构架标准体系,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技术、工艺、质量、管理、服务团体标准,将成熟先进的工艺方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由产业链相关主体约定采用,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有利于保证各层级企业主体的合理利益,有利于产业链整体优势的提升,有利于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形成以质量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是遏制企业间低质低价竞争,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的有效方法。
加快关键技术标准研制,以标准固化创新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已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当务之急。
2.4 试点有成效
国家标准委先后两批选择了通信、电子、汽车等183家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696家社会团体在平台注册,已发布团体标准77240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报导,浙江省坚持政府主导、协会统筹、企业主体,制订“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目前已制订3000多项,计划到2025年制订4000项,通过“提标、对标、达标”行动,实现质量效益的双提升,如嵊州厨电、台州智能马桶盖等产业质量水平得到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