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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星事件,还认定大多数人是自愿过去?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有些人整天说是自愿过去。结果呢,看看,诈骗绑架升级了,直接对上三四线演员了。
还要昧着事实说话。
你们依据是哪里来的?


IP属地:四川1楼2025-01-13 14:45回复
    他们认为骗过去的就算自愿过去的,混淆概念。


    IP属地:天津2楼2025-01-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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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多数是抱着发财的梦,不排除部分半信半疑。
      要说有没有抱着挣黑钱目的,肯定也有,绝对是少数。
      但是,一到边境(国内)就被犯罪分子胁迫,最后步行出境。
      很多云南地方说他们工作辛苦。我就问一句:人可以随便出去,毒品是不是可以随便进来?
      无人回答。


      IP属地:四川3楼2025-01-1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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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一些法律上不属于“自愿行为”的情形:
        民事领域
        欺诈: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甲向乙推销产品时夸大其功效,乙信以为真而购买,乙的购买行为就不是自愿的。
        胁迫: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甲以揭发乙的隐私相威胁,要求乙签订合同,乙无奈签订,该行为就不是自愿的。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例如,甲本想购买普通大米,却因误解而购买了价格昂贵的有机大米,其购买行为就不是自愿的。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如甲趁乙急需用钱,以极低的价格收购乙的贵重物品,乙的出售行为就不是自愿的。
        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比如,甲在乙生病急需用钱时,以高利贷的方式借钱给乙,乙的借款行为就不是自愿的。
        受强制缔约义务限制:某些特殊主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不能享有随意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如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部门,不能拒绝用户的合理订立合同要求。
        刑事领域
        基于认识错误:被追诉人因对事实或法律的错误认识,如将本身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而认罪认罚,这种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认罪认罚不属于自愿认罪认罚。


        IP属地:广东4楼2025-01-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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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星是被劳务中介骗去卖给了诈骗公司。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1-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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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就盯上我们这边的人了,信息准确拿到,绑架无疑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01-14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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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版中华反恐怖主义法 第一章第三条: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侵犯人身财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就是对恐怖主义定义。有谁来探讨一下缅甸有关事件如何定义!理性发言友好交流😂😂


              IP属地:广西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5-01-1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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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过去的除非是在国内犯事了,要不然就是蠢到无可救药


                IP属地:湖北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5-01-1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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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不自愿已经无所吊谓了!印度已经集结了3千重甲骑兵,过完年就开干。


                  IP属地:贵州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5-01-16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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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子是自愿去的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5-01-2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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