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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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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原理论
第一节,空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1-14 00:43回复
    第一节空间
    二空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吾人由外感(心之一种性质),表现对象为在吾人以外之事物,且一切对象绝无例外,皆在空间中表现。对象之形状、大小及其相互关系皆在空间中规定,或能在空间中规定者。至“心所由以直观其自身或其内部状态”之内感,则不能产生“所视为对象之心自身”之直观;但内感中尚有一种一定的方式(即时间),而心之内部状态之直观,则唯在此方式中始可能,故凡属于心之内部规定之一切事物,皆在时间关系中表现。时间之不能直观为外部的,亦犹空间之不能直观为在吾人内部中之事物。
    于是空间与时间果为何物?此二者是否真实存在?或仅事物之规定或关系,且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但仍属于事物者欲?抑或空间与时间仅属直观之方式,因而属于心之主观性质,离此主观性质则将无所归宿者欤?欲穷明此等问题,首宜阐明空间概念。至所谓阐明(exositio),乃指“使属于概念者,有一明显清晰之表象”(虽无须周密详尽);其含有“展示概念为先天的所与者”,则为玄学的阐明。
    (一)空间非由外的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某种感觉之与“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即占有“我自身所在之空间”中别一部分之某某事物)相关,及我之能表现某某事物之在外而又相互并存(即不仅相异而又在不同之位置),皆必须以空间表象为其前提。故空间表象非自外的现象关系由经验得来者。反之,此一外的经验自身,乃仅由空间表象而始可能者也。
    (二)空间乃存于一切外的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先天表象。吾人固能思维空间为空无对象,然绝不能想象空间之不存在。故必须视空间为“所以使现象可能”之条件,而不视之为“依存于现象”之规定。空间乃必然的存于外的现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三)空间非普泛所谓事物关系之论证的或吾人所谓普泛的概念,乃一种纯粹直观。
    盖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现于吾人自身者,仅有一空间;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种种空间,意盖指“同一之单一空间”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间决不能先于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间而有类乎能构成此唯一空间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间仅能在唯一之空间中思维之。
    空间本只有一;至空间中之杂多,以及种种空间之普泛概念,则唯依据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间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种先天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其第三者”之几何命题,决不能从线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来,乃仅自直观得来,至此种直观实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确性者。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1-1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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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须思维为包含于“无数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种表象(为此种种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质),故能将此种种不同表象包摄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无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论)能思维为包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间表象则能思维为包含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盖空间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时无限存在者也。故空间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观,而非概念。
      在第一版中此段下为:
      (三)一切几何命题之必然的正确性,及此等命题所有先天的构成之可能性,皆根据此种空间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间表象为后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得来者,则数学的规定之第一原理,殆仅为知觉矣。于是此类第一原理将同具知觉所有之偶然性;“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之命题,殆非必然的而仅为经验所常教示吾人者矣。
      凡自经验引来者,仅有比较的普遍性,即由归纳得来者。于是吾人仅能谓限于迄今观察所得,尚未见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间耳。
      在第一版中(四)下为以下一段:
      (五)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在一尺及一埃尔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间概念,不能对量有任何规定、放在直观之进展中,若非有无限性存在,则空间关系之概念,无一能产生空间无限性之原理者也。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1-14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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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空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我之所谓先验的阐明,乃说明一概念为“其他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可能性由此始能理解”之原理。为达此目的计,须(一)此类先天的综合知识,实由此所与概念来者,(二)此种知识仅在假定有一说明此概念之方法而后可能者。
        几何学乃综合的且又先天的规定“空间性质”之学。于是为使此类空间知识可能,吾人所有之空间表象,应为何种表象?此种空间表象,其起源必为直观;盖由纯然概念决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题”——如在几何学中所见者(导言五)。且此直观必须为先天的,即必须在知觉任何对象以前预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须为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盖因几何命题皆为必然的,即必联结有“关于此等命题之必然性之意识”;例如空间仅有三向量之命题。故此类命题决不能为经验的,换言之,即不能为经验判断,且不能由任何经验判断引来者(导言二)。
        顾先于对象自身且对象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规定之外的直观,何以能存在心中?
        显见,此直观仅在主观中而为主观之方式的性质,即以此故为对象所激动,始得对象之直接表象(即对象之直观);故其存在,仅限于其为普泛所谓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说明,乃使人理解“纯为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几何学”所以可能之唯一说明。任何说明方法,凡不能说明此点者,虽在其他方面与此说明方法相类似,但以此标准即能与之严为区别者也。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1-14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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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空间并不表现物自身之性质,且不表现物自身之相互关系。盖耶谓空间并不表现“属于对象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观所有之主观的条件,依然留存”之规定。盖事物所有规定不问其为绝对的或相对的,决不能先于其所属事物之存在而直观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观之者也。
          (乙)空间实仅外感所有一切现象之方式。故空间乃感性之主观的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盖主观感受性,即为对象所激动之主观能力,必须先于对此等对象之一切直观,故极易了解一切现象方式如何能先于现实知觉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及一切对象所必须在其中规定之纯粹直观如何能先于一切经验而包含有规定对象关系之原理。
          是以唯从人类立场,吾人始能言及空间,言及延扩的事物,等等。设吾人离外的直观之主观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即离此易为对象所激动之倾向,则所谓空间表象绝无表现之意义可言。盖此宾词之所以能归之事物者,仅在事物之能表现于吾人之限度内,即仅归之于感性之对象。此种感受性(吾人名为感性)之永恒方式,乃对象在其中始能被直观为在吾人以外之一切关系之必然条件;吾人设抽去此等对象,则此方式为纯粹直观而负有空间之名。惟以吾人不能将感性之特殊条件视为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仅能视为事物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吾人诚能谓空间包括一切对吾人表现为外物之事物,但非一切物自身——不问此等事物为何种主观所直观,或此等事物是否为其所直观。盖吾人关于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其是否同一受“所以制限吾人直观及对吾人普遍有效”之条件之束缚,吾人固不能有所判断者也。吾人如以判断所受之制限加于判断中主词之概念,则此判断即为无条件的适用有效。例如“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之命题,乃限于将此等事物视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始能有效。故若以此制限条件加于概念而谓“所视为外的现象之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中”,则此规律乃普遍的适用有效,且无制限矣。是以吾人之阐明,关于所能表现于吾人外部为对象者,在证明空间之实在性(即空间之客观的适用效力),同时关于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虑,即不顾及吾人之感性性质时,则证明空间之观念性。于是吾人关于一切可能之外的经验,则主张空间之经验的实在性;但同时又主张空间之先验的观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条件,即撤去受制于可能的经验之制限,而视空间为存于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则绝无所谓空间。
          除空间而外,实无与外物相关之主观的表象能名之为客观的及先天的者。盖其他之主观的表象,无一能由之引申先天的综合命题,一如吾人能从空间中直观之所为者(导言三)。故严密言之,其他之主观的表象,并无观念性,就其仅属于感性之主观的性质而言,例如在色、声、热感觉中之视、听、触等,虽与空间表象相符合,但因其仅为感觉而非直观,故其自身不能产生任何对象知识,至于先天的知识,则尤非其所能矣。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1-1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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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言,意仅在防免有人臆断此处所主张之空间观念性,能以绝不充分之例证如色、味等说明之。盖此色、味等等不能正当视之为事物之性质,而仅为主观中之变化,且此变化实因人而异者。在此类色、味等例证中,例如蔷薇,其自身本仅现象,乃为经验的悟性视为物自身,但关于其色,则固以视者之异而所见不同。反之,空间中现象之先验的概念,乃批判的使人警觉凡空间中所直观者绝非物自身,空间非属于物自身为其内部的性质之一类方式,对象自身纯非吾人所能知,凡吾人所称为外的对象,只为吾人之感性表象,而空间即此感性表象之方式。至于感性相应之真实事物,即物自身,则不能由此种表象知之,且亦不能知之者;况在经验中从未有关于物自身之问题发生也。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1-14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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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此以至本段末,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故此种一切外的表象之主观的条件,决不能与其他任何事物相比较。盖酒味并不属于酒之客观的规定(即令吾人不以酒为对象而以之为现象),而属于饮者感官之特殊性质。
              色非物体直观中之视觉变状。反之,“为外的对象之条件”之空间,则必属于对象之现象,或对象之直观。味与色,非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成为畜人感官对象之必然的条件。其与现象相联结者,仅为感官之特殊性质所偶然附加于其上之结果。因之,味、色等非先天的表象,乃根据于感觉者,且在味,乃根据于感觉结果之感情(苦乐)。且亦并无一人能具有色、味等之先天的表象;而空间则因其仅与直观之纯粹方式相关,故不包含有丝毫感觉,且绝无经验的成分,故若形象及空间关系之概念发生,则空间之一切种类及规定,皆能先天的表现,且必须先天的表现之者。事物对于吾人之为外的对象者,唯由空间而后可能者也。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01-1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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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5-01-14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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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关于内感和外感
                  世界是相互联系的,但在相互联系的世界中又存在着独立的事物。
                  所谓相互联系的,指的是世界上的事物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不是每个事物完全地同其他事物隔绝开来,总有直接或间解的关系使某一事物能影响到另一事物。
                  所谓独立的,指某一事物之所以为某一事物,乃是因为其有自身指独立性的彰显,有某种程度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排它性,在其实质则乃其有自成一体性,即其有其自身的活动主体将属于其自身的部分统以在一范畴之内。
                  人,显然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我们用属于和不属于来界定出世界上的事物和其人的区分。
                  人自身亦又这样的能力,即区分出自我和外物。
                  在康德的本篇中,将对外物的感觉称为外感,反之则可称为内感。
                  外感指的是从对象到感觉,即在吾人被对象激动之限度内,对象及于表象能力之结果。
                  更直白通俗但丧失一些严谨的说法是:对象授于吾人以象。
                  其中之对象若非属于吾人自身者,则此感觉称为外感。
                  我们通常对感觉不与以思考,比如我们看见一个玻璃瓶,吾人不将“此看见玻璃瓶”视为一种复杂能力之实现。
                  但事实应是这样:
                  我们所谓的看见玻璃瓶,其实是吾人有把玻璃瓶的事实表象给吾人的能力。
                  当我们看见玻璃瓶其实是眼目与光交感,使吾人被激动,这激动是在吾身的,这激动须经过表象能力然后吾人方才看见了玻璃瓶。
                  所以所谓的看见,毋宁言为:吾人有所激动,这激动被表象能力按照某种方式组织并表达给吾人之意识:如玻璃瓶之颜色,大小,形状,距吾人之距离等。
                  显然,这些信息皆乃吾人不可离者,若其有误,则吾人亦将失常。
                  这种方式的根底,康德认为即是空间,而空间不属于对象,而是属于人的纯粹直观,是人的表象所必然依据的先天的表象形式。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5-01-1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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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空间非由外的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
                    空间是表象的前提,故空间表象非自外的现象关系由经验得来者。
                    注意康德这个逻辑:
                    即康德认为空间是表象的前提,而非表象的后果。
                    所以,得出空间非经验得来之。
                    ……
                    ……
                    有关于此的疑问和思考。
                    一、空间确是表象的前提而不是表象的结果么?
                    二、若空间诚然为纯粹直观,那么其究竟如何实现是否为不可追究。
                    围绕此两个疑虑做出思考尝试。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5-01-17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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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吾人之感觉对吾人身外之事物进行表达,则必呈现出空间之形式。
                      这个陈述是正确的 m m。
                      距离和方位关系是必然的表象,即使是非视觉的。
                      我们用感觉表现事物,必然需要的定是自身和外物的区分。
                      首先自我呈现之感觉是空间感的,即有我之内,又有我之外。或者说,人能从空间之内感觉到自我,这种自我感觉其实是意识反应所及,不管是神经反射又或者其他应激,这个应激范围就具有空间感,即使是不具备视觉形象能力的盲人亦应不能例外。
                      假如不从哲学角度思考,而是把空间作为思考的对象去思考它,即认识它从而得出理性的看法,则空间应是运动者的空间。
                      在人的反应中,这反应本身就是一种运动,而既然是运动当然是空间背景下的运动。
                      既然如此,则若无空间之背景,其实便也无所谓运动的存在,所以空间和运动其实是同时发生的概念,即同源的概念。
                      这会引发另一个疑问:在一空间中,若吾人所见皆为静止,那么不是运动存在而空间却存在么?
                      事实是:当吾人认为某物静止,则必有相对的运动之概念的存在,哪怕那运动是假设的,反之亦然。
                      所以无论运动或者静止,其实都是以某一空间背景为参照物的,或者可以如此表达:
                      那个空间,即所有的空间之和,其间囊括万物,其被吾人视为真正的静止者。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25-01-18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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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空间被吾人认为是纯无的。
                        这是因任何的“有”都将被吾人从空间中剥离出来作为于空间相独立的存在,我们不能认为我们所感觉到的任何事物是空间,而只能是其在空间中。
                        严格来说这种把空间认定为纯无,其实即是把空间作为一切“有”的背景,因此在理性本质角度和前一说法是大体相同的。
                        可说空间是作为存在以及存在之运动的背景被吾人感觉着。
                        运动的本质便是由此到彼的空间变化,是事物在空间关系上的变动。
                        所以,运动当然必然伴随着空间表现的背景。
                        同样的,空间亦必然是存在的背景,若无空间这纯无的背景与存在差异着,则吾人自然不能将存在者一一通过感觉区别出来。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25-01-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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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吾人对空间的感觉是对象或自我的存在同时出现的。
                          空间本身并未与吾人以任何感觉,给吾人以感觉的是使吾人所激动者,而非空间使吾人有所激动。
                          此激动将吾人所触及之对象通过感觉授予吾人,在感觉中吾人获得相关对象的表象,这表象以空间为背景。
                          这空间正如画布,而表象则为印象于画布中,但这画布却是吾人不存任何感觉之画布。
                          吾人所以为之最常见空间乃从视觉中得来,然而真正的事实是视觉仅对光线做出反应,即接受光线刺激造成吾人之激动,而后此激动通过视觉系统表象给吾人。
                          此时之空间,在吾人眼中为空无一物之现象,然其事实则为存在着光线的各种感应然后吾人方可视。
                          故视觉之空间其实乃光线之运动空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25-01-1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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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吾人对事物的表现
                            吾人用感觉表现事物,其实质是从自身获得的,即被对象所激动的状态中去反应对象。
                            是这吾人所获得的状态里包含着对象的信息,且事实上对象未必是直接作用于吾人,其中有很多都是间接即通过某种介质才能到达激动吾人的效果。
                            无论听觉,视觉在当今科研结论下皆是如此。
                            即使触觉亦仍然是通过改变吾人之状态来使吾人获得之于该对象的感觉。
                            由此则可推知,吾人之感觉有从吾人接受对象的信息状态阅读出将要表现的内容。
                            吾人或可这样认为:
                            吾人之身尤其感官,乃有接受对象信息之能力,如同计算机之输入系统,则输入内容之差异亦在吾人与以不同反应,这反应之后便形成了吾人自身的状态内容,此状态内容可为吾人之感性接收为表象。
                            这所谓的从吾人被对象激动之状态接收表象,其实所使用到的便是表象能力,是表象能力把吾人激动之状态按某种形式表现给吾人之意识。
                            那么这某种形式究竟是什么形式?
                            康德认为对于外感,空间即其表现形式。
                            所谓的空间即其表现形式,指的是吾人之感觉是按照空间的形式组织相关对象的信息成象以表现给吾人。
                            这里不是很好言明,尽力举个例子试试吧。
                            比如一块方砖,我们认为它是方的,这是因为我们的感觉认为它是方的。
                            这个方的,显然是空间的形式。
                            但此方砖授与吾人之激动的状态,却不可能是方的,比如视觉的直接刺激实在视网膜上,比如触觉是在接触面上。
                            但无论从视觉还是触觉,在不考虑错觉的情况下,我们所得到的结果都是此砖是方的。
                            造成这个结果的,或者说这样感觉的,康德认为是吾人的纯粹直观,亦即先天的感性形式。
                            对于这一点的解释,先不管其正确与否,具备一些计算机知识的人是可以理解从而接受这个可能性的。
                            但这所谓的空间的表现形式,是吾人之先天的感性形式,是仍须继续审视的。
                            在吾人之思维当中,存在和不存在是同时被定义的,当我们定义了存在,那么我们便定义了不存在。
                            且对于纯粹直观来说,显然其表象形式不可以是任意的,而必须为吾人提供现实的依据,否则若胡乱表现则直观将不可信。
                            这一点康德并没有指出来,而若不指出这种必然的关系约束,那么就会陷入两可当中。
                            所以,我偏向于认为存在和不存在这样的对比关系才是感觉的最基本原理,无论是空间或时间,它们所体现的其实都是一种对比差异。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49楼2025-01-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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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关于存在和不存在的同源定义问题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50楼2025-01-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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