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接收作品使用的邮箱: yf@outlook.com
1,本合同签订的三日内,甲方向乙方以电邮的方式提供作品,乙方可以包括出版在内的商业目的使用作品,作品名称:《魔笛的秘密》(以下称“该作品”)。
2,乙方使用该作品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使用该作品时必须署名原作者(著作权人):刘宁,Loc(任选)
3,自购版号(不限发行单位)出版并发行该作品。
0,乙方可使用的内容包括作品新话(新话请在微店“迷漫”至少支付3元订阅获取)。
0,乙方可使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中出现的图形设计,造型设计,玩具等工业设计。
4,乙方对作品中出现的图形设计,造型设计,玩具等工业设计进行品牌注册,知识产权登记,甲方同时享有相应品牌、知识产权(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乙方注册、登记的内容,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受合同法保护)。
5,改编该作品(文艺方向,娱乐方向,学术方向)
6,乙方对改编后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并对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甲方仅分享未改编部分的知识产权,且不参与分享其带来的收益(可能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对于乙方改编的内容,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受合同法保护)。
7,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文艺方向,娱乐方向,学术方向):游戏,电影剧本等。
8,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玩具,家居,T恤生产等
9,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智能及仿生机器生产等
10,乙方对衍生品进行产权及专利登记,甲方仅分享未衍生部分的知识产权及专利,且不参与分享其带来的收益。对于乙方衍生的产品,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
1,本合同签订的三日内,甲方向乙方以电邮的方式提供作品,乙方可以包括出版在内的商业目的使用作品,作品名称:《魔笛的秘密》(以下称“该作品”)。
2,乙方使用该作品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使用该作品时必须署名原作者(著作权人):刘宁,Loc(任选)
3,自购版号(不限发行单位)出版并发行该作品。
0,乙方可使用的内容包括作品新话(新话请在微店“迷漫”至少支付3元订阅获取)。
0,乙方可使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中出现的图形设计,造型设计,玩具等工业设计。
4,乙方对作品中出现的图形设计,造型设计,玩具等工业设计进行品牌注册,知识产权登记,甲方同时享有相应品牌、知识产权(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乙方注册、登记的内容,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受合同法保护)。
5,改编该作品(文艺方向,娱乐方向,学术方向)
6,乙方对改编后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并对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登记,甲方仅分享未改编部分的知识产权,且不参与分享其带来的收益(可能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对于乙方改编的内容,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受合同法保护)。
7,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文艺方向,娱乐方向,学术方向):游戏,电影剧本等。
8,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玩具,家居,T恤生产等
9,凭已出或未出版的作品内容衍生:智能及仿生机器生产等
10,乙方对衍生品进行产权及专利登记,甲方仅分享未衍生部分的知识产权及专利,且不参与分享其带来的收益。对于乙方衍生的产品,甲方有权作不限商业的任何目的使用,使用过程乙方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