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的时候要明确表示是赠予男的一方,不然按现行司法解释就是这样,男方父母的出资在没有明确是借款或者赠予男方的情况下,因为买的房子是用于结婚共同居住,会被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这很地狱,但也很无奈!我在中院接到过一个案子。男方母亲的拆迁房,登记到男方名下,因为没有明确说给谁!离婚时一审还被分了一半!这就离了大谱,纯纯的生拉硬扯往有利于女方去解释法律。最高法有判例认为,婚内的赠予在没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给夫妻双方的赠予,但是大部分法学教授和律师都认为该推论不符合人之常情,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通常不可能立下明确的字据说房子单独给男方,因为常理下这样会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大部分人也抹不开面子,把房子单独登记给男方已经可以认为是把房子单独赠予自己儿子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律师和法学教授说了不算,现在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要求下级法院参照,加上现在两审法院百分之八十的法官都是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