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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对SDS中成分保密的要求、SDS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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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全球统一制度的制度,应考虑需要做出哪些适当规定,保护机密商业信息。此类规定不应损害工人或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或环境保护。与全球统一制度的其他部分一样,进口国的规则应当适用于进口物质和混合物的机密商业信息要求。
按照各国的法律和惯例,不同制度之间有关保护机密商业信息的具体规定可能不同。不过, 它们都应当符合以下一般原则:
(a) 对于按要求本应写在标签或安全数据单上的信息,机密商业信息要求应限于物质的名称和它们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所有其他的信息也应按要求披露在标签和/或安全数据单上;
(b) 如果保留了机密商业信息,标签或安全数据单应如实说明;
(c) 如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应向之披露机密商业信息。主管部门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d) 如果医疗专业人员断定,由于接触某种危险物质或混合物而存在医疗紧急情况,应建立机制,确保供应商、雇主或主管部门及时披露治疗所需的任何具体机密信息。医疗专业人员应当保守信息秘密;
(e) 对于非紧急情况,供应商或雇主应确保向为接触危险物质的工人或消费者提供医疗或其他安全和健康服务的安全或卫生专业人员披露机密信息,以及向工人或工人代表披露机密信息。索要信息的人应当说明要求披露的具体理由,并应同意只将信息用于消费者或工人保护的目的,在其他情况下均需保守秘密;
(f) 如果不披露机密商业信息的做法受到质疑,主管部门应当解决有关质疑,或作出替代安排。供应商或雇主应负责证明保留的信息是受到机密商业信息保护的信息。


IP属地:浙江1楼2025-01-22 13: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