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郡吏员簿》的发现,可以合理解释汉代“郡狱”多以县名称呼的矛盾现象,它表明两汉郡县分别置狱的传统观点可能存在错误。结合各种史料来看,笔者认为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郡府和该县分别拘捕的人犯关押在同一所监狱之内(或许分设牢房),所以郡治所在的县狱一般规模较大,狱吏较多,主管官吏为“狱丞”,秩位也高于普通县狱的“牢监”和“狱史”。郡府尽管不承担此类牢狱的具体管理事务,但也派遣属吏进驻其内,代表上司施行监察。如《汉书》卷76《王尊传》曰:“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颜师古注:“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第3226—3227页)东汉河南郡的监狱设置,应与《东海郡吏员簿》记载的情况相似,即郡府不另设监狱,京城之内的地方监狱只有洛阳县寺中的洛阳狱这一座,郡府与县廷收捕的罪犯皆由这所监狱的狱吏、狱卒管辖。河南尹和洛阳令各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立案并拘捕罪犯,分别进行审讯和处置。如前述梁不疑对宦官子弟的收捕与放纵,还有《后汉书》卷77《酷吏传》所载董宣、周纡等人捕杀贵戚不法奴客之事,都可以作为例证。
能够支持笔者此说的还有以下论据,现存史籍记载和学术界的有关研究表明,两汉政府在县级行政机构里设有负责管理监狱的狱吏,如狱丞、狱史、牢监等;而郡太守的僚属中却没有发现负有这类职能的掾吏,只有担任缉捕、审讯任务的贼曹、决曹,①所反映应该是当时郡府不设狱,而县置监狱情况。另据《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东汉河南尹与洛阳令的僚属设置情况也是如此。河南尹员吏927人,其中只有负责调查审讯的“案狱仁恕三人”,并无监管囚犯的狱吏。而洛阳令员吏796人,其中“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也表明河南郡不单独设狱,而洛阳县置有大狱,故有狱史多名。
由于这种监狱同时隶属于太守和县令,里面关押着郡县两级司法机构收捕的人犯,因此既可以用县名来称呼它,亦可以用郡名来表示。不过,它毕竟是设置在县令官寺之内,所以习惯上冠以县名者居多。前引史书中提到的汉代“郡狱”,如“定襄狱”、“河南狱”,以及西汉京兆尹下令囚禁犯人之狱,很可能与尹湾汉简所反映东海郡监狱设置的情况相似,实际上也是处于郡治所在之县狱内,而并非由郡府另外设狱。
汉代郡国不单独置狱的另一个例证,就是有时因为地方政区建制发生变更,所谓“郡(国)狱”附设于守相治所以外之其他县狱。例如《后汉书》卷44《张禹传》载其任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致徐狱,然后正其法。自长史以下,莫不震肃。”李贤注日:“徐,县名也。《东观记》曰:‘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知,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也。”(第1498页)徐县为西汉及东汉初年临淮郡治所在地,其狱兼为“郡狱”。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以旧东海郡之下邳数县为王国,封皇子刘衍。《后汉书》卷50《孝明八王•下邳惠王衍传》载建初四年(公元79年),又“以临淮郡及九江之钟离、当涂、东城、历阳、全椒合十七县益下邳国。”(第1674页)从前引《张禹传》所载情况来看,下邳国扩疆后,其“郡(国)狱”并未设在国相治所的下邳县,而是置于徐县监狱。该狱虽然距离下邳较远,但它原是临淮郡治的县狱,规模应较下邳县狱为大,能够安置更多的囚犯,而且地点在该国境内居中,交通便利,所以仍被兼作“郡(国)狱”,张禹因此将位居郡吏之首的功曹遣往该狱受审。如果郡国单独置狱,那么应该设在守相治所的官署附近,张禹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让功曹前往徐县听候处治。这条史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郡国不另置狱,而是利用辖区之内条件最适合的属县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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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章(3)“郡国属吏”、第5章(3)“县属吏”,台北: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第108—146、221—237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2编,第2章第4节“郡属吏”、第3章第1节“县廷官吏”,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92—147、170—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