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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10年1月4日在新楼盘的售楼处按揭购买的房屋,今天去缴纳2010--2011年取暖费的时候供热公司说我的房子欠了2009--2010年的取暖费。并且出示了一张由开发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在2009年11月提供给供热公司的一张明细,上面我家的房子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别人的名字,并且标注此房已售,意思是让供热公司向房屋所有人索要采暖费。(应该是之前有人购买过此房,后来又退房了)但是我的房子是在2010年1月4日购买的。请问这个取暖费应该谁缴纳?如果是我缴纳,我应该缴纳全额,还是缴纳1月4日以后的采暖费?谢谢!!


1楼2010-12-18 20:07回复
    你应从购买之日起缴纳物业费用,对于先前的费用你无义务缴纳。你可以让供热公司让开发商来支付先前的取暖费用;你也可以先行垫付该笔费用,然后凭借票据向开发商追偿。


    IP属地:安徽2楼2010-12-20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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