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惩戒的教育绝对是“缺钙”的教育!
我在这里没有倡导体罚学生的意思,但也绝对接受不了动辄就给老师扣上“变相体罚”、“软暴力”等大帽子之类的说法。
最近一段时间,学生遭“体罚”事件频频曝光,让我们将目光有聚集到了众老师身上。不乏个别家长浮想联翩,发起了牢骚。其实,发现了问题并不可怕,但为什么不和老师交流意见?只在私下窃窃私语呢?到底怎样才能解决问题?
都说“严师出高徒”,想想我国古代又是怎样严格的?不也有一把戒尺?再让我们来看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怎样惩罚学生的,有的甚至就是让我们闻之色变的“体罚”。
美国法律规定,“教师可以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德县教育委员会出台规定,教师可以体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不服从管教的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从2006年4月开始,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法学》,使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例如,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标准惩戒用具,必须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等。
这些动辄就爱拿“人权”教训别国的发达国家,这些动辄就爱诉诸法律的法治国家,之所以支持惩戒学生,当然是因为他们深知说教不是万能的。
而我们一线教师呢?虽然我们也懂得教育绕不开惩戒,但我们对惩戒却越来越“恐惧”,广大中小学教师正陷入了空前的迷茫与无助状态,大多数老师只好在满腹牢骚之后被迫选择明哲保身之法——对学生放任自流——而“缺钙”的教育又助长了许多学生的恶习,纵容了他们的不良行为。
当然,我们必须明白惩戒和体罚绝不应该等同,作为老师,我们应该研究这些策略或形式到底有哪些。教育,绕不过惩戒;老师,该出手时就出手,只是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我们的教育大业要何去何从?
我在这里没有倡导体罚学生的意思,但也绝对接受不了动辄就给老师扣上“变相体罚”、“软暴力”等大帽子之类的说法。
最近一段时间,学生遭“体罚”事件频频曝光,让我们将目光有聚集到了众老师身上。不乏个别家长浮想联翩,发起了牢骚。其实,发现了问题并不可怕,但为什么不和老师交流意见?只在私下窃窃私语呢?到底怎样才能解决问题?
都说“严师出高徒”,想想我国古代又是怎样严格的?不也有一把戒尺?再让我们来看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是怎样惩罚学生的,有的甚至就是让我们闻之色变的“体罚”。
美国法律规定,“教师可以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德县教育委员会出台规定,教师可以体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不服从管教的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从2006年4月开始,英国颁布了《2006年教育与督法学》,使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例如,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标准惩戒用具,必须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等。
这些动辄就爱拿“人权”教训别国的发达国家,这些动辄就爱诉诸法律的法治国家,之所以支持惩戒学生,当然是因为他们深知说教不是万能的。
而我们一线教师呢?虽然我们也懂得教育绕不开惩戒,但我们对惩戒却越来越“恐惧”,广大中小学教师正陷入了空前的迷茫与无助状态,大多数老师只好在满腹牢骚之后被迫选择明哲保身之法——对学生放任自流——而“缺钙”的教育又助长了许多学生的恶习,纵容了他们的不良行为。
当然,我们必须明白惩戒和体罚绝不应该等同,作为老师,我们应该研究这些策略或形式到底有哪些。教育,绕不过惩戒;老师,该出手时就出手,只是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我们的教育大业要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