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未参与合伙经营也须偿还合伙债务
胡先生(我)与马某合伙开办一家加工厂,我出一部分资金和场地,马某出一部分资金。由于马某善于经营,厂里所有事务都由其负责。马某采购货物时向供货商打下的欠条合计有9万余元。不久前,马某因意外事故去世,于是农户们拿着欠条找到我要钱,但是,我从未参与厂里的经营,连马某打欠条的对象以及因何事所打欠条都不知道。请问,我应该偿还马某所出具欠条的欠款吗?
庞乾三律师解答:
马某所出具欠条是否应由你来偿还关键是看马某出具的欠条是否基于合伙业务而产生的合伙债务,如果是合伙债务,债权人则可以向你主张。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马某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经营合伙企业,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具体到本案,债权人可以要求马某或者是你中的一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清偿。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因此,如果马某所负债务系合伙债务,你应该向债权人支付欠款,而不得以自己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