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省名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米兰省(Province of Milan),源自凯尔特语的Mid-lan,意为“平原中心”。
第二条 省体
米兰省是由都灵郡Torino、热那亚郡Genova、威尼斯郡Venezia、佛罗伦萨郡Firenze、博罗尼亚郡Bologna、的里雅斯特郡Trieste、特伦托郡Trento组成。
第三条 政体
米兰省采取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一切权力属于王室和国民。
第四条 三权分立原则
米兰省由省院行使立法权,各级王室法院及检察院(Royal Court&Procuratorate)行使司法权,总督院行使行政权。三院设立三大元老,对总督负责,总督对首相负责。
第五条 宗教政策
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为国教,国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国民
米兰省由王室(imperial family),贵族(Aristocracy),平民(vulgar)组成的所有依法拥有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国籍的人士,视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之下,所有公民平等,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本义务必须执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
米兰省由贝尔兰德黄十字军团米兰军团驻守,其指挥权由王国国王赋予总督权力。
第八条 御前禁令
在米兰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督在国王的授权下有权颁布御前禁令(Rescript of a Express State) ,颁发后有权自行颁布,调动兵团,任免公务人员,同时实行戒备。
第九条 总督法令
总督法令拥有强制施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法律前人人平等,所有境内人员,无条件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 省府
米兰省省府为米兰城(Milano City)。
第十五条 本法效力
米兰省省法为米兰所有法律根本,任何米兰法规不得与本法抵触。本法自颁布有效。
爱尔兰王国及米兰公国国王 玛丽一世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米兰省总督 Victoria_II
2011年元月21日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米兰省(Province of Milan),源自凯尔特语的Mid-lan,意为“平原中心”。
第二条 省体
米兰省是由都灵郡Torino、热那亚郡Genova、威尼斯郡Venezia、佛罗伦萨郡Firenze、博罗尼亚郡Bologna、的里雅斯特郡Trieste、特伦托郡Trento组成。
第三条 政体
米兰省采取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一切权力属于王室和国民。
第四条 三权分立原则
米兰省由省院行使立法权,各级王室法院及检察院(Royal Court&Procuratorate)行使司法权,总督院行使行政权。三院设立三大元老,对总督负责,总督对首相负责。
第五条 宗教政策
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为国教,国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国民
米兰省由王室(imperial family),贵族(Aristocracy),平民(vulgar)组成的所有依法拥有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国籍的人士,视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之下,所有公民平等,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本义务必须执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
米兰省由贝尔兰德黄十字军团米兰军团驻守,其指挥权由王国国王赋予总督权力。
第八条 御前禁令
在米兰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督在国王的授权下有权颁布御前禁令(Rescript of a Express State) ,颁发后有权自行颁布,调动兵团,任免公务人员,同时实行戒备。
第九条 总督法令
总督法令拥有强制施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法律前人人平等,所有境内人员,无条件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 省府
米兰省省府为米兰城(Milano City)。
第十五条 本法效力
米兰省省法为米兰所有法律根本,任何米兰法规不得与本法抵触。本法自颁布有效。
爱尔兰王国及米兰公国国王 玛丽一世
爱尔兰及北兰联合王国米兰省总督 Victoria_II
2011年元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