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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医学鼻祖---宋代法医学名师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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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宋慈师从朱熹考亭学派,是嘉定十年(1217年)的中举进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工作中他一点也没有非礼勿视的儒家礼法,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宋慈制定了一整套验尸条文,例如规定检官要亲临现场,及时检验,分析死因,不得因尸体腐烂而避而远之。朱程理学熏陶下的儒家弟子,却不蹈传统的中庸之道,展现了令人诧异的辩证思维。

  《洗冤集录》中记录了一些刑事案例和检验手段,虽然有的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当时的确是非常有效的检验手段,令人拍案叫绝。在书中记载了一个晒镰刀的故事,一位男子被人杀死,浑身有伤十余处,都是镰刀斫伤。检官发现财物无损、衣物俱在,断定这是一桩仇杀案。经过调查探访,检官锁定了嫌疑犯。他让附近居民交出家中所有的镰刀,分别排列地上,总共有七八十把镰刀。当时正值盛夏,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停留不去,检官揪出了这把镰刀的主人。检官说,苍蝇嗜血,这把镰刀杀人后血腥气仍在,导致苍蝇聚集,而其他镰刀则无此状况,可以推断这把镰刀的主人曾经杀人的事实。在证据面前,杀人者低头认罪。《洗冤集录》还记录了蒸骨验伤的方法,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挖出一个长5尺、宽3尺、深2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盖上草垫,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进行尸骨的检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则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死者生前的死因就在红油伞下展现,现代科学证明了红油伞吸收了阳光的部分射线,使当时的检官看到了他想看的事实。

  《洗冤集录》汇集了不少前人的成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检验法》等(有的已经失传),集成为一套系统的法医学理论,为了防止检验经验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书中详细阐述了尸体检验的方法和指南,规定了验尸的格式和手段。全书分为5卷,7万字,主要包括检官的工作规范、尸伤的症状和检验、应急抢救措施等等,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众多领域,与现代法医学的范畴大致相同。“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依然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书上记载的某些应急抢救方法,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一个人呼吸停止,可以就地给他作人工呼吸等等,至今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一个男人是失足落水还是死后抛尸,取来他的头骨就能得到答案。将头骨弄干净,放在盆中,用热水从头顶浇灌,如果盆中有泥沙,证明落水时曾挣扎呼吸,泥沙进入五官内,又在热水的冲洗下进入盆底。如果盆中没有泥沙,往往是死后抛尸,因为被害人呼吸已停,气息已止,所以泥沙不入。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丝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洗冤集录》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瓷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嫣红

  世界法医学鼻祖

  宋慈

  宋淳?七年(1247年),当西方社会还处在中世纪茫茫长夜时,中国就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洗冤集录》比意大利人图纳图·菲德利写出的《医生的报告》早了整整350年,相继被翻译成朝鲜、日本、英、法、德、俄等多国文字,至今仍然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是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成为法医界必读的书籍!它的撰集者就是被人尊称为世界法医学鼻祖的宋慈。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他出身中等官宦家庭,长期从事高级刑法官和执掌司法刑狱工作,注重调查研究,处事谨慎,对疑难案件亲自检验,一丝不苟。宋慈历任长汀县令、江西提点刑狱、湖南提点刑狱、广州经略安抚使等官职。在任提点刑狱官的过程中,曾深入实地调查,迅速清理了一批重大的悬案、要案和冤假错案,从200多名待决的死囚中,拯救了一批无辜者,声名大震,时人称他“以民命为重”、“听讼清明,决事刚果”,“声望与辛(弃疾)、王二公相颉颃焉”。宋慈64岁死于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虽经战乱频仍、兵祸连接,宋慈的事迹和身世逐渐模糊,但《洗冤集录》却时时提醒人们,历史上曾经有一个兢兢业业的大宋提刑官,历史上曾经有一个重证据实的理性年代,人文大宋得到了世界的推崇。



1楼2006-05-08 16:42回复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IP属地:北京3楼2006-05-0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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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经典之作,审精


      4楼2006-05-0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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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55.142.*
        宋代的宋慈太厉害了!崇拜至极!


        5楼2009-09-1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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