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非农业户口,98年在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准生证,因为长期在本市打工无固定住所,98年租住民房结婚。99年女儿出生,由于那个时候在外租房,需每年交暂住管理费,女儿几个月时,那年该管理区*****,又到我租住地收取暂住管理费时,我对该**反映,我是本地人,长期在本市打工、租房住,收入很低,再加上我生女儿那一段时间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的来源,由我丈夫在本市打工为生,也没有固定收入(注:丈夫不是本地人)该**停留我的诉说后,就说那你把你原户籍迁入我管理区,就不用交暂住管理费了。我说我这方面没有人际关系,不懂,随后给**说他帮我把户籍迁到该地,同年我到当地原户籍把本人户口迁入证,办到手后到该***找到该**,把有关准生证、原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拿给他,有他给我办理,我的户口和女儿报出生证明。由于租房无固定住所生活非常节俭。两千年我另租民房至两千零九年后买房有了固定的住所,一直养育一个女儿,已有12岁了,这时,我到该管辖社区办理独生子女证时,说是让我租房期间证明我一直养了一个女子,天啊,我到哪去让人家证明啊?租房子住谁个为我做正。请懂得人指点一下迷津,速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