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名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Kingdom of Iceland),源自凯尔特语,意为“冰封的岛屿”。第二条 国体
艾斯兰省是由首府郡 Höfuðborgarsvæði、南半岛郡 Suðurnes、西部郡 Vesturland、西峡湾郡 Vestfirðir、西北郡 Norðurland vestra、东北郡 Norðurland eystra、东部郡 Austurland、南部郡 Suðurland 组成。
第三条 政体
艾斯兰王国采取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一切权力属于王室和国民。
第四条 三权分立原则
艾斯兰王国由哈尔德宫行使立法权,各级王室法院及检察院(Royal Court&Procuratorate)行使司法权,执政院行使行政权。三院设立三大元老,对执政负责,执政对联合王国国王负责。
第五条 宗教政策
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为国教,国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国民
艾斯兰王国由王室(imperial family),贵族(Aristocracy),平民(vulgar)组成的所有依法拥有北兰联合王国国籍的人士,视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之下,所有公民平等,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本义务必须执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
艾斯兰王国由冰火骑士团驻守,其指挥权由王国国王赋予执政权力。
第八条 御前禁令
在艾斯兰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督在国王的授权下有权颁布御前禁令(Rescript of a Express State) ,颁发后有权自行颁布,调动兵团,任免公务人员,同时实行戒备。
第九条 执政法令
执政法令拥有强制施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
北兰联合王国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法律前人人平等,所有境内人员,无条件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 省府
艾斯兰王国首府为雷克雅未克城(Reykjavík City)。
第十五条 本法效力
艾斯兰王国宪章为艾斯兰王国所有法律根本,任何艾斯兰法规不得与本法抵触。本法自颁布有效。
北兰联合王国国王 玛丽一世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执政 特里斯德.哈尔德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副执政 安小雅.布里塔妮雅
2011年5月15日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Kingdom of Iceland),源自凯尔特语,意为“冰封的岛屿”。第二条 国体
艾斯兰省是由首府郡 Höfuðborgarsvæði、南半岛郡 Suðurnes、西部郡 Vesturland、西峡湾郡 Vestfirðir、西北郡 Norðurland vestra、东北郡 Norðurland eystra、东部郡 Austurland、南部郡 Suðurland 组成。
第三条 政体
艾斯兰王国采取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制度,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一切权力属于王室和国民。
第四条 三权分立原则
艾斯兰王国由哈尔德宫行使立法权,各级王室法院及检察院(Royal Court&Procuratorate)行使司法权,执政院行使行政权。三院设立三大元老,对执政负责,执政对联合王国国王负责。
第五条 宗教政策
罗马天主教(Roman Catholic)为国教,国民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六条 国民
艾斯兰王国由王室(imperial family),贵族(Aristocracy),平民(vulgar)组成的所有依法拥有北兰联合王国国籍的人士,视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之下,所有公民平等,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基本义务必须执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
艾斯兰王国由冰火骑士团驻守,其指挥权由王国国王赋予执政权力。
第八条 御前禁令
在艾斯兰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督在国王的授权下有权颁布御前禁令(Rescript of a Express State) ,颁发后有权自行颁布,调动兵团,任免公务人员,同时实行戒备。
第九条 执政法令
执政法令拥有强制施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法律地位
北兰联合王国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法律前人人平等,所有境内人员,无条件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 省府
艾斯兰王国首府为雷克雅未克城(Reykjavík City)。
第十五条 本法效力
艾斯兰王国宪章为艾斯兰王国所有法律根本,任何艾斯兰法规不得与本法抵触。本法自颁布有效。
北兰联合王国国王 玛丽一世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执政 特里斯德.哈尔德
北兰联合王国艾斯兰王国副执政 安小雅.布里塔妮雅
201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