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利联股本演变情况
(1)2002 年7 月佰利联股份公司设立
2001 年12 月14 日,浩科化工召开股东会,决定吸收千业贸易作为发起人,将浩科化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3 月17 日,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上海国义、千业贸易、焦作市财政局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焦作市财政局以其拥有的浩科化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上海国义以其拥有的浩科化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及对浩科化工的债权出资,千业贸易以现金出资。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上海国义、焦作市财政局以浩科化工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317.2933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4,317.2933 万股,另外上海国义以对浩科化工的债权324 万元按1:1 的比例转为324 万股,千业贸易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现金575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575 万股。公司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均按1:1 的比例折股,同股同价,未损害国有股东利益。
2002 年4 月1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豫股批字【2002】07 号《关于变更设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浩科化工以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317.2933 万元全部按1:1 的比例折为4,317.2933 万股,另外上海国义以对浩科化工的债权324 万元按1:1 的比例转为324 万股,千业贸易以现金575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575 万股,原浩科化工债权债务由佰利联公司承继,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6 月6 日,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岳总验字【2002】第014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进行了验证。公司设立时募集资金575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02 年7 月1 日,公司领取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6365 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216.2933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11 月25 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具豫财企【2002】86 号《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对公司股权设置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进行了批复。
(2)2006 年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 年3 月,焦作市人民政府下发【2004】7 号《关于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2003 年以前的改制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现行政策再进行改制,但如当时改制时仍有少量国有股的,其国有股可按改制时的原值退出”。2005 年7 月,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向焦作市人民政府呈报焦企发【2005】118 号《关于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退出的情况报告》,“建议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2004】7 号会议纪要精神,佰利联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按改制时的原值退出”,焦作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建议予以批准同意。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焦作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
定,公开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8.09%国有股权421.9257 万股。本次转让履行的程
序如下:
①资产评估
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豫瑞华会报字【2006】第7 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净资产评价值为3,246.12 万元。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为焦国资(06)007 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6】第7 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共评估减值929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值101.58万元,固定资产减值1,030.58 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情况说明如下:
A、在建工程减值1.77%,减值金额138.17 万元。主要原因为在建工程构建时间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部分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评估价值降低。
(1)2002 年7 月佰利联股份公司设立
2001 年12 月14 日,浩科化工召开股东会,决定吸收千业贸易作为发起人,将浩科化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3 月17 日,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上海国义、千业贸易、焦作市财政局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焦作市财政局以其拥有的浩科化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上海国义以其拥有的浩科化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及对浩科化工的债权出资,千业贸易以现金出资。博雅投资、银泰投资、银科化工、豫鑫木糖、上海国义、焦作市财政局以浩科化工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317.2933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4,317.2933 万股,另外上海国义以对浩科化工的债权324 万元按1:1 的比例转为324 万股,千业贸易以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现金575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575 万股。公司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均按1:1 的比例折股,同股同价,未损害国有股东利益。
2002 年4 月1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具豫股批字【2002】07 号《关于变更设立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浩科化工以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317.2933 万元全部按1:1 的比例折为4,317.2933 万股,另外上海国义以对浩科化工的债权324 万元按1:1 的比例转为324 万股,千业贸易以现金575 万元按1:1 的比例折为575 万股,原浩科化工债权债务由佰利联公司承继,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6 月6 日,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岳总验字【2002】第014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进行了验证。公司设立时募集资金575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02 年7 月1 日,公司领取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6365 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216.2933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11 月25 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具豫财企【2002】86 号《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对公司股权设置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进行了批复。
(2)2006 年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4 年3 月,焦作市人民政府下发【2004】7 号《关于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2003 年以前的改制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现行政策再进行改制,但如当时改制时仍有少量国有股的,其国有股可按改制时的原值退出”。2005 年7 月,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向焦作市人民政府呈报焦企发【2005】118 号《关于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退出的情况报告》,“建议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2004】7 号会议纪要精神,佰利联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按改制时的原值退出”,焦作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建议予以批准同意。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焦作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
定,公开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8.09%国有股权421.9257 万股。本次转让履行的程
序如下:
①资产评估
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5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本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豫瑞华会报字【2006】第7 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净资产评价值为3,246.12 万元。焦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为焦国资(06)007 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6】第7 号《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共评估减值929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值101.58万元,固定资产减值1,030.58 万元。固定资产减值情况说明如下:
A、在建工程减值1.77%,减值金额138.17 万元。主要原因为在建工程构建时间与评估基准日不一致,部分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评估价值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