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带病投保发生保险事故能要求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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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咨询:
我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人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内容为我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予我两倍保险金额的赔偿,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合同签订后,我每年都按约支付了保险费。2011年3月份,我因动脉夹层瘤住院治疗,5月份治疗好出院后,我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可是保险公司却给我出具了一份不予理赔通知书,理由是我在投保前因动脉夹层瘤住过院,属于带病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并且和我解除了保险合同,保费也不予退还。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我能要求保险公司向我支付保险金吗?
庞乾三律师解答:保险公司以你带病投保不予理赔,并且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你足额交纳了4年保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如数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你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现保险公司以你投保前有病为由拒赔,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你足额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