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丽华吧 关注:1,996贴子:57,687

【论文】汉代女性财产权探析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百度!


1楼2011-08-15 16:20回复
    林 红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基层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520)
    摘 要:有人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女性没有财产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汉代,女性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继承权、所有权和支配权等,这些财产权都为当时的法律所承认并保护。汉代女性的财产权要大于后世女性,但另一方面,它无法跟男性相比,汉代女性的财产权仍然从属于男性。
    关键词:汉代;女性;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8)02-0063-04
    


    2楼2011-08-15 16:20
    回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代妇女由于被限制于家庭活动,在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后,地位直线下降,导致了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局面。有人由此认为,古代妇女没有财产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至少在汉代并非如此,虽然妇女无法跟男子相比,但也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包括财产的继承权、所有权和支配权等。
      一、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依照汉朝法律规定,汉代的女性,包括母亲、妻子和女儿都有一定的继承权,她们甚至可以成为户主。当然这种继承权是有限制的,相对于男性继承人而言是处于次要地位的。
      


      3楼2011-08-15 16:21
      回复
        1.母亲的继承权
        在汉代,由于“男尊女卑”,家庭的财产权力主要掌握在男性家长手中,母亲也只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由于提倡“孝道”和“长幼尊卑”,所以母亲的财产权要高于其它女性,从财产继承上也反映了这一点。对于户主继承,《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1](P230)(简379-380)可见户主去世后,继承人的顺序依次为:儿子—→父母—→死者之妻(寡)—→女儿—→孙子—→耳孙—→祖父母—→兄弟之子(同产子)。这里儿子是宗祧继承的第一人,以承担起整个家庭的血脉延续与生产经营的责任,而母亲是排在户主的寡妻和女儿之前。《二年律令•户律》还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1](P211)(简337-338)从这一法律条文看,汉代明确规定了男户主死后,其“大父母、父母”可继承和分享他的“奴婢、马牛羊、它财物”,在作为户主的儿子死亡后,其母亦可“代为户主”。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母亲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继承权益。


        4楼2011-08-15 16:21
        回复
          2.妻子的继承权
          古代是男权社会,强调“夫为妻纲”,在汉代,丈夫为一家之长,继承权落在丈夫身上。作为妻子只有在丈夫去世,成为寡妇后才享有继承权。寡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户主之位。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1](P230)(简379)又“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1](P233)(简386)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汉代,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在没有儿子、父母的情况下,可以继立为户主,国家按照法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享受到比照以子男继承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
          寡妻也有权继承财产。《史记•货殖列传》:“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2](卷129,P933-934)寡妇清能守其业,不仅是用财自卫,更因为寡妇的继承权利是为法律所保障的不过寡妻的继承顺序排在儿子和丈夫父母之后儿子未成年,妻子也只有监护权或代管权,财产继承权仍是其子的,若儿子已成年,即由儿子继承汉代还对寡妻的继承作出一定限制,《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寡为户后……令毋贸卖田宅及入赘。其出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户。”[1](P233)(简387)也就是说,寡妻虽然继承了财产,但是不能随意买卖田宅和入赘,以保证财不出户,确保财产仍然留在夫家。


          5楼2011-08-15 16:22
          回复
            3.女儿的继承权
            汉代法律肯定女儿的继承权。从上面所举的法律可知,在户主继承上,女儿享有户主继承权。女儿是在何种情况下继承户主的呢?是在男户主死后,在没有儿子、父母和妻子的情况下, 女儿可以充当户主,从而拥有家庭的全部财产。
            在财产继承上,在家有兄弟的情况下,在室女一般不能继承家内的不动产,但可以分得资财、奴婢、器物等动产,当然,数额少于男子。在父母无子为后的情况下,在室女才可以继承家产。《二年律令•置后律》:“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1](P233)(简384)显示女儿未出嫁时可以“为父母后”而继承财产。女儿即便出嫁,如果父母去世无子,也可以继承财产。有例为证:《风俗通义•佚文》载:“陈留有富老,年九十无男,娶田家女为妻,一交即气绝,后生得男。其女曰:‘我父死时年尊,何一夕便有子?’争财数年不决。”[3](P421)富老之女已出嫁,她参与父亲财产的争夺即是以其父年老无子为前提的。


            6楼2011-08-15 16:23
            回复
              在实际生活中,家有兄弟的女儿继承财产的情况也出现过,但只是特例。
              《风俗通义•佚文》载:“沛郡有富家公,訾二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应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3](P421)尽管被继承人有儿子,却还是让女儿继承家产,类似的例子还有卓王孙、卓文君父女。在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后,卓王孙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不分一钱也。”后又在昆弟诸公的劝说下,“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在司马相如功成名就之后,“卓王孙喟然而叹,自以得使女尚司马长卿晚,而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2](卷119《司马相如列传》,P833-843)。这些例子并不多见,在这里,女儿能否继承家产以及分到多少,全在于父亲的意愿。
              


              7楼2011-08-15 16:23
              回复
                二、女性的财产所有权
                汉代乐府诗歌《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婆婆所弃,在离开焦家之际,将自己的嫁妆赠送给丈夫焦仲卿作为纪念,说明嫁妆为其所有。根据汉律,女性对一些特定财产包括嫁妆、从娘家继承的财产、私房钱、赠赐等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


                8楼2011-08-15 16:24
                回复
                  2.从娘家继承的财产
                  上面已经说过,女儿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女性对从娘家继承来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汉代的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6](卷111《李充传》,P773)李充妻子的“私财”应该是来自娘家的资财。女子出嫁及离婚后,其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法律有规定。《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1](P232)(简384)从这些法律可以看出,凡因父母死亡而继承户主的女性在出嫁时,其田宅可以纳入丈夫的田宅范围,但如果两者的宅舍不是比邻,则妻子的宅院不能纳入丈夫的家中;如果该女子被遗弃,她可以索回自己的田宅、财产,并且重新获得户主地位。说明女性独立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10楼2011-08-15 16:24
                  回复
                    3.私房钱
                    “私房钱”又称“私房”。《辞源》解释:“旧时兄弟同居,称各自的住室为私房,实为私产的别名。”所以有积蓄的意思。《礼记•坊记》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5](P288),又《内则》曰“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5](P156),这是礼教对家长权力的维护,也是子妇地位卑微的体现。但是在实际生活,子妇并非一点“私蓄”都没有。《韩非子•说林》记载一个卫国女子,出嫁后私积财产,“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然而等她回到娘家时,财产“倍其所以嫁”。可见该女生财有道,积累了很多私房钱。这是私房钱的一个来源,即女性生财有道,另一个来源为女性个人劳动所得。汉代的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她们采桑养蚕、纺织、刺绣、买卖,有些妇女还有固定的职业,如医生(汉代载入史册的就有义女旬和淳于衍两名妇科医生)、算命、歌伎,包括宫廷中的女官等,妇女用自己的劳动挣来一定的私财。
                    


                    11楼2011-08-15 16:25
                    回复
                      4.赠赐
                      在汉代,皇室及上层贵妇经常得到皇帝的赏赐。文帝前十二年(公元168年)“赐诸侯王女邑各二千户”[7](卷4《文帝纪》,P88),景帝为讨母亲欢心,赐梁孝王“女五人皆令食汤沐邑”,[2](卷58《梁孝王世家》,P474)汉武帝一次就赠赐姐姐俸钱千万、奴婢三百、公田百顷,另还赠送甲第等。元帝也曾赐“公主黄金,中二千石”[7](卷9《元帝纪》,P189)。宣帝时,和亲归国的解忧公主接受皇帝赠赐的田宅数量更为可观。这些都是上层贵妇的特权,中下层女子是不敢奢望,但也有例外。据《陈留风俗传》曰:“封丘者,高祖与项氏战,厄于延乡,有翟母者免其难,故以延乡为封丘,以封翟母。”[8](卷51《封爵部》,P930)说明下层女子救驾有功,也可以受到赏赐。
                      依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因受赠而取得物之所有权,其后也不再自动回复到赠与人手中。以上四个方面,都是汉代女子私财的来源。在法律上,女子对私财享有专有权,《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收?不当收。”[9](P224)汉承秦律,《二年律令•收律》规定:“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1](P121)(简176)也就是说,丈夫犯法,妻子如果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说明法律对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进行了区分,保障了女性的独立财产权。


                      12楼2011-08-15 16:25
                      回复
                        三、女性的财产支配权
                        一般来说,在男权社会,父家长对家庭财产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但不意味着女性对家庭财产没有管理和支配权,虽然这方面的权力没有男性家长那么大。《后汉书•吴汉传》记载:“汉尝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汉还,让之曰:‘军师在外,吏士不足,何多买田宅乎?’遂尽以分与昆弟外家。”[6](卷48,P269-270)可见,丈夫不在家,妻子掌握家庭的财政权,自行支配。《后汉书•梁冀传》记载梁冀的妻子孙寿,在梁冀“大起第舍”时,她也在“对街为宅,殚极土木,互相夸竞”[6](卷64,P392),大有超越梁冀住宅之势。工程之庞大,不动用梁家的巨大财产,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也说明,妻子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
                        


                        13楼2011-08-15 16:26
                        回复
                          父亲去世以后,由母亲支配家中的财产。虽然父亲去世后,户主和家庭财产由儿子继承,但是由于前文已提及的汉代宣扬“孝道”和“长幼有序”,母亲的权力受到尊重。虽然儿子将财产列于名下,但其对财产的处分,受到母亲的制约,实际的处分权往往掌握在母亲的手中。江苏扬州胥浦101号汉墓竹简“先令券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墓主朱凌临终前夕所立的遗嘱一类的文书里有这样的内容:“……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长宾。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自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10](P105)从“先令券书”的内容可知,朱凌的母亲(即“妪”)全权负责家庭析产,不仅有权把家产分配给儿子,而且还可以把田产分给“贫毋产业”的女儿(“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后汉书•列女传》中程文矩之妻穆姜,在丈夫去世后,善待其前妻所生的四个儿子“衣食资供皆兼倍所生”[6](卷140,P808)。可见,穆姜在丈夫去世后,全权管理家庭的财产事务。


                          14楼2011-08-15 16:26
                          回复
                            汉代女性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后代,在财产权方面也是如此。如汉代规定,男户主去世,在其没有儿子、父母和妻子的情况下,他的女儿可以充当户主,从而拥有家庭的全部财产。但清代法律则要求无子嗣的家庭立同宗子侄为继子,只有在“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才由“所有亲女承受”,[11](P187)而有女无子又无同宗子侄的情况非常少见,这实际上剥夺了户绝者的女儿的继承权。又如,依照汉律,寡妻继立为户主后,国家按照法律授予田宅,可以享受到比照以子男继承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但是在唐朝,若寡妻妾为户主,减丁男之半受田即受田五十亩,其他妇女均不受田。还有,汉律明确规定寡妇可以继承丈夫遗产成为户主,改嫁时可以带走自己的陪嫁物,但是到了明清时期,法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但须凭族长择辈分相当的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①。这样,没有子嗣的寡妇即使愿意为丈夫守节,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份额,但又必须接受族长为之指定的晚辈作为丈夫的继子,将从丈夫那里继承来的财产移交给继子,实际上,无子的寡妻失去了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力。如果改嫁,连原有的嫁妆也不能带走。所以可以说,汉代以后,女性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在法律上有逐渐缩小的趋势,后代女性的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方面无法与汉代相比。


                            15楼2011-08-15 16:27
                            回复
                              汉代女性在财产方面比后世妇女拥有更多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期,礼教尚未深入人心,“礼法合流”只是开端。因此,汉代女性受礼教的束缚比后世妇女要少,主要表现在财产、婚姻等方面她们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随着礼教思想越来越为封建统治者所利用,“礼法合流”越来越深入,男尊女卑日趋明显,后世妇女的财产权逐渐被削减、缩小。
                              第二,汉代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劳动生产,拥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男耕女织”是中国传统农业文化中性别分工的一种概括,在汉代,由于生产水平比较低下,“女织”不但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也常常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如东汉的乐羊子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6](P808),丈夫外出求学,她通过织布独立支撑家庭,还资助乐羊子。而到后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女性的“纺织”越来越沦为个体农业的辅助和补充,其重要性不复如前。另外,汉代女性还跟男性一样受田、纳课,而隋朝以后,女性一般不再受田,原来每户按男丁女丁各作分配的田地都划归男丁名下。后世女性经济地位的下降导致了社会地位的下降,包括财产权的收窄。


                              16楼2011-08-15 1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