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看你论证了很多了。
我列出几个要点吧
1、机动车事故不适用高空危险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这两个责任是不同的章节。如果两个可以混同,那么侵权责任法的另一章医疗事故也可以算高空危险责任了,很显然是不能扯在一块的。民法通则的高空危险责任条文已经过时,无法使用。
2、机动车事故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有严格规定,在最高院民诉法解释(不是法条)中有列举。
3、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官在庭审时候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没有说明的,即“谁主张、谁举证”
4、王老太必须为其主张举证(民诉法理论上称之为本证),许可以(不是必须)为其没有责任举证(民诉法理论上称之为反证)。如果本证不够充足,或者反证能够动摇本证(不需要彻底反驳,即存在是否碰撞的怀疑),那王老太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