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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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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拍65


IP属地:黑龙江1楼2011-09-26 21:28回复
      《唐六典》所载“王言”有七种,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则可归为制、敕两类[33]。人事除授方面,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34]。元朝制(宣)、敕的区分,当即渊源于此。不过唐朝(还有宋朝)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现在的问题是“制”何以到元朝又称为“宣”。“宣”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出现较晚。沈括《梦溪笔谈》卷一《故事一》云:
      予按唐故事,中书舍人职掌诏诰,皆写四本,一本为底,一本为宣。此“宣”谓行出耳,未以名书也。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书,即谓之“宣”。中书承受,录之于籍,谓之“宣底”。今史馆中尚有梁《宣底》二卷,如今之“圣语簿”也。梁朝初置崇政院,专行密命。至后唐庄宗,复枢密使,使郭崇韬、安重诲为之,始分领政事,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宣”,如中书之“敕”,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
    据此则“宣”本来只是“宣付出外”的意思,并非文书专称。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至宋犹然。[35]到金朝,“宣”的含义已有变化,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就叫做“宣命之宝”。[36]金人李国维也说“宣则王言亲谕”[37]。《大金集礼》卷二五有“赐敕命”、“送宣赐生日”条目,宣、敕并举,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这一用法,已与元朝比较接近。元朝的宣敕概念,远可溯自《唐六典》,近则直接源于金制


    IP属地:黑龙江13楼2011-09-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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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带有诰文。封赠的内容,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对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等加封爵号、勋位、官位(已故者并赠谥),妻加封夫人号等。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传宣句读”的骈俪诰文。[42]元世祖、成宗两朝,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但亦偶有举行。《秋涧集》卷六七至六八和《天下同文集》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武宗在位时,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姚燧《牧庵集》、程钜夫《雪楼集》、袁桷《清容居士集》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直到元末,封赠制度大体未变,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然而,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中有封赠宣命四通,皆无诰文。姑举第一通为例: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太中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可赠资善大夫、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临川郡公。母游氏,追封临川郡夫人。宜令准此。泰定二年正月 日。
      又如赵孟頫《松雪斋集》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封赠宣命》:
        上天眷命,皇帝圣旨:翰林学士承旨、荣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可赠荣禄大夫、江浙行省平章政事,追封魏国公,谥文敏。宜令准此。至顺三年三月 日。
      这类封赠宣命,实际上就与简单“直书其事”的授官宣敕无异。总之可以说,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


      IP属地:黑龙江17楼2011-09-2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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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
          元朝诏敕制度的演变,广义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元朝前身大蒙古国时期。第二阶段为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前期,具体从中统元年(1260)起,到至元六年(1269)止。第三阶段为至元六年以后,这是元朝诏敕制度完全定型的时期。制度定型以后,个别时期也有例外情况,最明显的例外是本来应由翰林儒臣用汉文文言起草的诏书,有时不由翰林,甚或是用蒙古文起草。诏敕的蒙汉互译,是元朝诏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地方。另外有时皇帝也亲自撰写手诏。这些也都值得略加讨论。


        IP属地:黑龙江18楼2011-09-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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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据耶律楚材(即徐霆提到的移剌楚材)回忆,全真教领袖丘处机至西域谒见成吉思汗,辞行时奏请“但修善出家人乞免差役”,获准颁发诏敕。但当时“典诰命者他适,令道人自填”,丘处机遂在诏中“止书道士免役之语”。后来真相暴露,“众皆议丘之不公也”。[46]


          IP属地:黑龙江21楼2011-09-2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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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黑龙江22楼2011-09-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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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黑龙江30楼2011-09-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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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诏敕起草机构:翰林国史院与蒙古翰林院
                  元朝负责起草诏敕的机构主要为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翰林国史院是在前代翰林学士院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蒙古翰林院却是元朝独有的机构。关于翰林国史院,我以前曾经写文章予以讨论[86]。在此主要就有关诏敕起草的一些问题,与蒙古翰林院并列对比,略作进一步探讨。


                IP属地:黑龙江35楼2011-09-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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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元朝的宫廷怯薛执事官中,有一批从必阇赤中分化出来、负责草原地区的诸王驸马朝觐贡献等事务,并参与翻译诏敕、起草圣旨的显贵子弟,称为“内八府宰相”。《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将其附载于蒙古翰林院之后,略云:
                    内八府宰相,掌诸王朝觐傧介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谓之宰相云者,其贵似侍中,其近似门下。虽有是命,而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焉。
                  《山居新语》(《南村辍耕录》卷一“内八府宰相”条略同):
                    皇朝设内八府宰相,八员,悉以勋贵子弟为之,禄秩章服并同二品。例不受宣,唯奉照会礼上,寄位于翰林院官埽邻(原注:即宫门外会集处也)。所职视草制词,如诏赦之文,又非所掌。院中选法杂行,公事则不与也。
                  内八府宰相与蒙古翰林院关系密切,职掌多有互相重叠之处[118]。因此,当史料中提到“翰林院”官员与内八府宰相彼此兼职、互相调任,或其所掌事务与“内八府宰相”近似,诸如诸王驸马事务、蕃部奏事等等,也基本上意味着就是蒙古翰林院官。


                  IP属地:黑龙江42楼2011-09-27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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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蒙古翰林院的职掌,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接受皇帝指令,起草蒙古文圣旨。前引《秘书监志·职制》云“蒙古翰林院是写蒙古字圣旨,这勾当大有”。将起草完毕的圣旨由蒙译汉,译成蒙文直译体或汉文吏牍体的汉字圣旨,基本上也由它完成(或许有一些蒙古文圣旨是送到中书省后由中书省译史进行翻译,这方面的具体制度细节已不得其详)。按规定,只有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几大机构有权力奏请皇帝圣旨,并将其下发,蒙古翰林院不过负责起草和翻译而已。但事实上,元朝中后期存在着屡禁不止的“隔越奏请”现象,即怯薛成员受人请托,利用其接近皇帝的优势,跳过中书省等机构径自奏准皇帝,取得圣旨,中书省等只能被动执行。更有甚者,有时干脆不将圣旨交付中书,而是在蒙古翰林院写、译完毕后,直接加盖玺印下发。元朝中后期圣旨泛滥,大批细微琐事圣旨流传于外,主要就是由于“隔越奏请”造成的。在这种时候,蒙古翰林院就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前引《元史·谙都剌传》:成宗时为翰林院札尔里赤,“有旨命书藩王添力圣旨,谙都剌曰:‘此旨非惟有损国体,行且为民殃矣。’帝闻之,谓近臣曰:‘小吏如此,真难得也。’事遂止”。按所谓“添力圣旨”,即与寺观等奏请“护持圣旨”同属一类[125]。这种“有损国体”、“为民殃”的隔越奏请圣旨,愈演愈烈,成为元朝的一大弊政。武宗时丞相塔思不花等上言:“诸人恃恩径奏,玺书不由中书,直下翰林院给与者,今核其数,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凡六千三百余道,皆干田土、户口、金银铁冶、增余课程、进贡奇货、钱谷、选法、词讼、造作等事,害及于民,请尽追夺之。”[126]隔越奏请圣旨,“隔越”的是中书省,但一般却不会隔越“写蒙古字圣旨”的蒙古翰林院,况且其中有不少就是由在蒙古翰林院任职的怯薛成员去奏请的。因此蒙古翰林院时常成为言官的攻击对象。成宗时御史中丞董士选上言:“蒙古翰林院、宣政院坏乱法纪,而御史台不得预,是阻碍台臣不使之言也,非世祖意。”[127]文宗时监察御史买速丁也奏称“为人臣不可侥幸,蒙古翰林院官曹数请玺书护持,乞追还官,不得再请”[128]。
                      二,将翰林国史院起草的汉语文言诏敕译成蒙古文。颁行于吐蕃、畏兀儿等地的,于蒙古文外再附以当地文字。其由汉译蒙,颁行于汉地者主要为音译,颁行于漠北草原和蒙古百姓者应为意译。内八府宰相“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当是协助后一工作。由于文言诏敕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国家大政,其翻译(尤其是意译)是否准确,关系非轻,故中书省、御史台要对译稿进行审查、把关。《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延佑七年十月己巳“敕翰林院译诏,关白中书”。卷一○二《刑法志一·职制上》:“诸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呈中书省共译其稿。其文卷非迤远军情重事,并从监察御史考阅之。


                    IP属地:黑龙江46楼2011-09-2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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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人袁桷曾说:“王言之制,始分于唐;人文之精,特盛于宋。”[130]传统官僚政治在宋朝达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形成了相对稳定制衡关系,君主专制政治与文官政治这两项看似矛盾的特征都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现。以翰林学士为主要代表的“词臣”的活跃,就是宋朝文官政治的一大特色。翰林学士充当皇帝的机要秘书,为皇帝“代言”,似乎是游离于以宰相为首的官僚行政机构之外。但他们虽已成为“天子私人”,毕竟不脱士大夫的人格自尊,在“代言”时并非单纯的传声筒、打字机,而是在既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独立创作自由。宋朝“王言”体系的发达、“人文之精”,端在于此。诏敕主体——皇帝对词臣的尊宠呵护、客体——官僚贵族对词臣的润笔酬谢,等等一整套“翰林故事”,乃至词臣在社会上受到的称羡荣耀,也无非“人文之精”的体现。翰林学士等“词臣”工作独立性的表现有二。一是如认为诏敕内容不当,可以拒绝起草,“封还词头”,“论奏贴正”。[131]二是起草既毕,不容轻易改动,否则即以不称职请辞。[132]这种独立性,固然有助于词臣充分发挥才思和工作积极性,创作出传诵一时的诏敕名篇[133],但也使得诏敕之中较多地带上了词臣自己的感情色彩,尤其是在人事任免制敕中凭借个人好恶上下其手,任情褒贬。“遇其所好,则誉庄跖为夷齐;遇其所恶,则毁晋棘为燕石。极意夸大,有同笺启;快心摧辱,无异诋骂。使人主命德讨罪之言,未免于玩人丧德之失”[134]。另外,在崇尚文治的宋朝,“人文”过盛,亦往往流于虚文。如节日、庆典百官进上贺表,臣下表乞致仕或辞免任命,皆须由翰林学士代皇帝起草批答或答诏,彼此客套推让,往复不已,实属形式主义。又如百官除拜,必行骈俪制诰,“率用字数多寡为轻重,官愈尊则词愈多,且必过为称誉。……称宰辅必曰伊、周,儒学议论之臣必曰董、贾,将帅必曰方、吕,牧守必曰龚、黄”[135]。以致朱熹批评说:“今之表启是下谀其上,今之制诰是君谀其臣。”[136]这些情况,对于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和官场风气的整顿,显然也有不利之处。


                      IP属地:黑龙江49楼2011-09-2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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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了


                        IP属地:黑龙江51楼2011-09-2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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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52楼:
                          果然呆头,人家嘲讽的是48


                          IP属地:黑龙江来自掌上百度53楼2011-09-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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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萱萱么么哒~~~


                            IP属地:黑龙江56楼2011-09-28 13:52
                            回复



                              IP属地:黑龙江60楼2011-11-2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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