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德国古典哲学名著之一。内容涉及范围很广,除了法以外,还阐述了道德、伦理、国家等问题。本书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但它较其他著作更倾向于保守,特别是论国家的一章。关于这些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早有定论。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
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