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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点也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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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劳动价值论概括的说法就是被称为价值规律的三句话: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其中最后一句是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它是如何得来的,则完全未作说明。而前两句话的论证思路交代的比较清楚,简述如下:根据商品能交换的事实推断出商品内必有一个共同物,它由商品的某个属性所承载,这一共同物不仅属性相同而且数量相等。然后把商品的自然属性代表这共同物的可能性全部排除,最后剩下的就只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代表此共同物,即商品所含的价值量。同时也得到商品交换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接下来又谈价值如何计量问题,因为 2个完全相同的商品,其共同物(价值量)当然也相同。但是考虑到劳动的熟练程度,卖力程度以及生产条件不同,具体劳动的生产能力事实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马克思说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价值量,具体劳动需要按一定时间内的商品生产量比照同一时间内同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生产量进行折算。最后马克思用价值规律的前两句话给出了商品价值的完整定义,为叙述方便,称这2句话是马克思提出的2个价值定义原则,并稍作解释如下:
原则1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这就是说,同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是不平等的,需要比照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进行折算,得出当量系数。此系数可以是0.5,也可以是1.5。
原则2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马克思下面的话说得更清楚:“ 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也就是说对不同商品而言,按原则1计算得到的每一种商品的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所代表的价值是相等的。
如果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理解大体是正确的话,则在我看来其漏洞多多,择其要者提出如下质疑。
一 缺乏事实根据
不妨就从马克思为原则1所举的织布工例子说起,“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马克思这样讲真的那么理直气壮?他如何回答手工织布工的如下质疑:蒸汽织布工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仗着有蒸汽机吗?而且还不是自己的,论技术含量,论工作复杂性他们未必比的赢我们,凭啥我们的劳动只能当他们的一半?既然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使用不同的机器所带来的高效率就不算真本事。可见如此定义的劳动价值连工人内部都摆不平,更不必说提供机器的出资人了。事实上人类劳动离不开工具的使用,熟话说七分工具三分手艺,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否认工具和机器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作用是毫无道理的,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更重要的是没有出资人提供工具和机器,商品生产根本就不能进行,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原则2同样缺乏事实根据。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专业化和贸易的好处(即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机制)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原理,而不是因为商品里有个“共同物”。当每个人都从事自己擅长的,有比较优势的工作时,社会总产量就会提高,通过贸易会使每个人获益。而交易双方都能获益的的价格,一般来说在两者的机会成本之间。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有一个农人和牧牛人的故事,说的是有农人和牧牛人两人,开始时各自生活,互不往来。两人均一天工作8小时,4小时种地,4小时养牛。农人花1小时平均可收获4盎司土豆,或者得到1盎司牛肉;牧牛人1小时可获得的6盎司土豆,或3盎司牛肉。因此农人每天收获16盎司土豆4盎司牛肉,牧牛人每天收获24盎司土豆12盎司牛肉。有一天,牧牛人提议说“农人,你就别养牛了专门种地吧,需要的牛肉由我提供,你可用15盎司土豆向我换5盎司牛肉”。 农人一想,好啊,这样一来每天可得到17盎司土豆5盎司牛肉,比原来还多了1盎司土豆和1盎司牛肉,何乐而不为;牧牛人则一天可得到13盎司牛肉27盎司土豆,增加了1盎司牛肉3盎司土豆。这个故事清楚地说明了贸易交换并不是按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而是因为牧牛人用1小时40分钟生产的5盎司牛肉与农人用3小时45分钟生产的15盎司土豆交换的结果能使双方都受益。用机会成本分析,对农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格低于4盎司土豆,他用土豆去买牛肉就比自己养牛合算,对牧牛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钱高于2盎司土豆,则用牛肉去买土豆就比自己种土豆合算。因此所谓商品交易遵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并不符合事实。



1楼2012-05-24 00:56回复

    k=100/ab(小时)
    式中:a-一盎司黄金可交换的某单位商品的数量;
    b-每单位该商品所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这样定义也能保证逻辑统一,虽然无法解决手工织布工的质疑,但能解决劳动密集型行业与资本密集型行业劳动价值之间事实上存在明显差别的悖论,而且计算处理也并不复杂。马克思作为一代伟人,可从英国蒸汽机织布工的例子中创造出“社会必要劳动”的新概念,难道想不到用类似的方法,将黄金行业的必要劳动定义为全社会的基准劳动,岂非咄咄怪事。但话又说回来,假如真的以“黄金劳动”作为全社会的基准劳动,那就相当于承认黄金就是货币,价值就是价格。对于做买卖的人来说价格怎么形成是一目了然的,就卖家而言那就是成本加税费再加利润。如果价值与价格直接挂钩,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因为劳动价值论的一些结论,如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与人们日常的交易行为和经验完全相悖,人们交易时从来只问价格,那里问过商品生产所需的时间。所以马克思只好选择以等量劳动相交换定义不同商品间的等价关系。为避免人们将价值混同于价格,马克思还一再强调商品价值的本质属**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马克思所以犯循环定义的错误,实在是形势所迫,左右为难,最后也顾不得逻辑不逻辑了,只好利用模糊的劳动概念,以一个“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说法让劳动价值论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衔接,又以不起眼的循环定义手法,用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原则来替代市场上商品交换的实际规则,从而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立场。
    三 在经济领域几乎没有应用
    一个科学理论必定能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如牛顿的《自然科学的哲学原理》,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
    在各自领域均有无可争议的应用。反观劳动价值论的情况就不是那回事了,上面提到商品和劳动种类都数不胜数,相互交织,又因为价值计量方法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所以马克思从未实际考察统计过一个商品的价值,即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来是否有人实际统计过、不得而知,但即使有,其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需要很多人择系数,例如:什么是正常的生产条件,什么是平均劳动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各工种是否一律平等,不能平等的话又如何折算,由谁来认定,谁来折算等等。因此系数选取要做到完全客观几乎不可能。所以不仅市场经济中根本不用劳动价值那一套东西,就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社会总产值或国民总收入,也不用劳动时间作为凭证进行物资交换,而仍然用货币作为物资交换的媒介。尽管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的价格由政府制定,但政府制定物价所依据的方法也仍是参照市场经济的一套,按成本加利润来计算价格,一般加5%的利润。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出工不出力,大锅饭的弊端也从反面证明了劳动价值论的谬误。其实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途是在政治领域,就如马克思所声称的那样,这是他为共产主义运动——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而专门锻造的思想武器。


    3楼2012-05-2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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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行性,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同一企业中不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和劳动成果根本无法精确计量,劳动的质和量无法互相转换,如造原子弹的工程师和推手推车的工人的劳动量和劳动成果根本无法比较,因此分配也不可能有统一标准,也就无法将劳动成果作了必要扣除后归还给劳动者个人所有。什么八级工资制,干部二十六级等,所有世界历史上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过的所谓的按劳分配原则,不可能有统一的,精确的分配原则,全部都是“按长官意志分配”或者说是“按权力意志来分配”。因此,只要所有马克思主义者,不管是以前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如果他们都无法提出“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同一企业中不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量和劳动成果的精确的计量方法”,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任何有力的理论和事实来证明按劳分配的正确性!


      5楼2012-05-2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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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大江33


        51楼2012-05-24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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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在市场中流通,它的价值当然是取决于市场供需,供不应求的时候它就贵,供大于求的时候它就便宜。


          63楼2012-05-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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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办法量化也没办法计算!


            67楼2012-05-2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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