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劳动价值论概括的说法就是被称为价值规律的三句话: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其中最后一句是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它是如何得来的,则完全未作说明。而前两句话的论证思路交代的比较清楚,简述如下:根据商品能交换的事实推断出商品内必有一个共同物,它由商品的某个属性所承载,这一共同物不仅属性相同而且数量相等。然后把商品的自然属性代表这共同物的可能性全部排除,最后剩下的就只有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能代表此共同物,即商品所含的价值量。同时也得到商品交换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接下来又谈价值如何计量问题,因为 2个完全相同的商品,其共同物(价值量)当然也相同。但是考虑到劳动的熟练程度,卖力程度以及生产条件不同,具体劳动的生产能力事实上存在很大差异,所以马克思说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价值量,具体劳动需要按一定时间内的商品生产量比照同一时间内同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生产量进行折算。最后马克思用价值规律的前两句话给出了商品价值的完整定义,为叙述方便,称这2句话是马克思提出的2个价值定义原则,并稍作解释如下:
原则1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这就是说,同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是不平等的,需要比照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进行折算,得出当量系数。此系数可以是0.5,也可以是1.5。
原则2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马克思下面的话说得更清楚:“ 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也就是说对不同商品而言,按原则1计算得到的每一种商品的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所代表的价值是相等的。
如果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理解大体是正确的话,则在我看来其漏洞多多,择其要者提出如下质疑。
一 缺乏事实根据
不妨就从马克思为原则1所举的织布工例子说起,“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马克思这样讲真的那么理直气壮?他如何回答手工织布工的如下质疑:蒸汽织布工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仗着有蒸汽机吗?而且还不是自己的,论技术含量,论工作复杂性他们未必比的赢我们,凭啥我们的劳动只能当他们的一半?既然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使用不同的机器所带来的高效率就不算真本事。可见如此定义的劳动价值连工人内部都摆不平,更不必说提供机器的出资人了。事实上人类劳动离不开工具的使用,熟话说七分工具三分手艺,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否认工具和机器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作用是毫无道理的,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更重要的是没有出资人提供工具和机器,商品生产根本就不能进行,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原则2同样缺乏事实根据。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专业化和贸易的好处(即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机制)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原理,而不是因为商品里有个“共同物”。当每个人都从事自己擅长的,有比较优势的工作时,社会总产量就会提高,通过贸易会使每个人获益。而交易双方都能获益的的价格,一般来说在两者的机会成本之间。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有一个农人和牧牛人的故事,说的是有农人和牧牛人两人,开始时各自生活,互不往来。两人均一天工作8小时,4小时种地,4小时养牛。农人花1小时平均可收获4盎司土豆,或者得到1盎司牛肉;牧牛人1小时可获得的6盎司土豆,或3盎司牛肉。因此农人每天收获16盎司土豆4盎司牛肉,牧牛人每天收获24盎司土豆12盎司牛肉。有一天,牧牛人提议说“农人,你就别养牛了专门种地吧,需要的牛肉由我提供,你可用15盎司土豆向我换5盎司牛肉”。 农人一想,好啊,这样一来每天可得到17盎司土豆5盎司牛肉,比原来还多了1盎司土豆和1盎司牛肉,何乐而不为;牧牛人则一天可得到13盎司牛肉27盎司土豆,增加了1盎司牛肉3盎司土豆。这个故事清楚地说明了贸易交换并不是按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而是因为牧牛人用1小时40分钟生产的5盎司牛肉与农人用3小时45分钟生产的15盎司土豆交换的结果能使双方都受益。用机会成本分析,对农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格低于4盎司土豆,他用土豆去买牛肉就比自己养牛合算,对牧牛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钱高于2盎司土豆,则用牛肉去买土豆就比自己种土豆合算。因此所谓商品交易遵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并不符合事实。
原则1 “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举例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这就是说,同一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劳动是不平等的,需要比照标准条件下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进行折算,得出当量系数。此系数可以是0.5,也可以是1.5。
原则2 “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守等量社会必要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马克思下面的话说得更清楚:“ 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也就是说对不同商品而言,按原则1计算得到的每一种商品的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所代表的价值是相等的。
如果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上述理解大体是正确的话,则在我看来其漏洞多多,择其要者提出如下质疑。
一 缺乏事实根据
不妨就从马克思为原则1所举的织布工例子说起,“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马克思这样讲真的那么理直气壮?他如何回答手工织布工的如下质疑:蒸汽织布工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仗着有蒸汽机吗?而且还不是自己的,论技术含量,论工作复杂性他们未必比的赢我们,凭啥我们的劳动只能当他们的一半?既然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使用不同的机器所带来的高效率就不算真本事。可见如此定义的劳动价值连工人内部都摆不平,更不必说提供机器的出资人了。事实上人类劳动离不开工具的使用,熟话说七分工具三分手艺,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否认工具和机器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作用是毫无道理的,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更重要的是没有出资人提供工具和机器,商品生产根本就不能进行,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也就无从谈起。
原则2同样缺乏事实根据。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专业化和贸易的好处(即市场经济内在的动力机制)是基于比较优势的原理,而不是因为商品里有个“共同物”。当每个人都从事自己擅长的,有比较优势的工作时,社会总产量就会提高,通过贸易会使每个人获益。而交易双方都能获益的的价格,一般来说在两者的机会成本之间。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有一个农人和牧牛人的故事,说的是有农人和牧牛人两人,开始时各自生活,互不往来。两人均一天工作8小时,4小时种地,4小时养牛。农人花1小时平均可收获4盎司土豆,或者得到1盎司牛肉;牧牛人1小时可获得的6盎司土豆,或3盎司牛肉。因此农人每天收获16盎司土豆4盎司牛肉,牧牛人每天收获24盎司土豆12盎司牛肉。有一天,牧牛人提议说“农人,你就别养牛了专门种地吧,需要的牛肉由我提供,你可用15盎司土豆向我换5盎司牛肉”。 农人一想,好啊,这样一来每天可得到17盎司土豆5盎司牛肉,比原来还多了1盎司土豆和1盎司牛肉,何乐而不为;牧牛人则一天可得到13盎司牛肉27盎司土豆,增加了1盎司牛肉3盎司土豆。这个故事清楚地说明了贸易交换并不是按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而是因为牧牛人用1小时40分钟生产的5盎司牛肉与农人用3小时45分钟生产的15盎司土豆交换的结果能使双方都受益。用机会成本分析,对农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格低于4盎司土豆,他用土豆去买牛肉就比自己养牛合算,对牧牛人而言,只要牛肉的价钱高于2盎司土豆,则用牛肉去买土豆就比自己种土豆合算。因此所谓商品交易遵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的原则并不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