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审民事中有的地方过于粗糙,甚至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李顺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一审民事中有的地方过于粗糙,甚至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本案当中反映出了问题,它不是孤立的,确实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们探讨的,这个案件当中的问题反映了一定的普遍性,所以更值得大家来关注,来研究,来解决。我们希望通过解决这个案子,让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审判和保护能够更规范,有利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作为商业秘密一般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案件,就是在基层,这就造成了本身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在本案当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就是大家谈到的,就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关系和衔接,根据我国前一段的情况来看,很多案子都是这样,先刑后民,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低,这些审刑事案件的法律本身对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商业秘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民事案件没有审过,上来就审刑事案件,所以带来了一系列的案子,出了一些错案,出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大家才反应强烈。出了很多刑事案件把这个人判刑了,都执行了,过后人家提起了民事案件,再审说这个商业秘密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存在最后就不构成刑事犯罪。有的说虽然存在,但是认定不了是构成侵犯,也谈不到刑事作用。还有即便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但是不构成犯罪,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那边也已经执行完了,这样的错案出了不少,所以大家对这个问题反应非常强烈,现在再做三审合一的试点,来力图把这个问题解决。
在本案中,一审民事有的地方是做得过于粗糙,甚至是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比如,根据非公知然后就毫无疑问,就有价值了,然后就构成了商业秘密,这个显然是不妥的。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所谓鉴定当中的整体组合,这种在商业秘密的论证当中,特别是强调非公知性,或者是在审判当中,确实是看见,如果里面每一个局部的内容都是公开的,你把它放在一块就具有非公知性,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为这里面每一个信息,局部都是公知的,我放在一块说它是非公知的,这从逻辑上说不过去。但是从这个鉴定本身是这么强调的,实际上反映了鉴定的人在做这个鉴定的时候,感觉到这个东西没有把握,他是**局委托的,就得让你说构成非公知,最后打一个包,这里面也可以理解为鉴定本身在这个问题上留了一个口子。好象有些法官判案子,违心判案子,最后留一个尾巴,将来人抓住这个尾巴,把这个案子翻了。
还有一个问题,在这个案子当中,比较明显但是还不是能够说清楚的,就是从刑事案件到民事案件的衔接,感觉存在问题。
6、认定被告使用商业秘密,看不出来哪一点给审清楚了
——郑胜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认为,认定被告利用商业秘密,看不出来哪一点给审清楚了。
商业秘密里面有一个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就留下了一个口子。我感到本案当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讨论公权力,正当介入事前范围,事前范围就是经济纠纷,应该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叫正当介入?本案当中刚才有的专家已经分析,当事人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公权力已经能够做出这样的一种判断,你再介入,我就认为你就要非常谨慎,介入到一些经济活动的主体的经济纠纷当中去。公权力要正当的介入到事前范围,这个案子在这一点上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