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法律分析
作者:商建刚
赵玉江
中国内地演艺经纪市场刚起步,虽已开始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操作规则。实务操作中对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尚存分歧,因此导致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本文拟对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分析与演艺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一、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现行的各类演艺经纪合同文本,大多属混合型合同。虽名为“经纪合同”,其中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范畴,但其中往往还规定经纪公司自主对艺员商业运行包装的内容,并非仅是作为艺员的代理人被动地在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务。而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内容。因此狭义地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即是委托合同,是不全面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其中代理或经纪的内容,艺员的职业特殊性等只是劳务合同内容下的特别规定而已。有一些演艺经纪合同总体内容而言仍属劳务合同范围,合同内的可独立的内容应由与之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约束。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经纪公司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艺人和经纪公司所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在其首部一般有经纪公司“聘用”艺员的字句,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演艺经纪合同的判例中适用的是台湾地区的《劳动法》,美国加州《劳动法典》中亦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具体情形需结合特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界定。
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义上是经纪合同,但是事实上是劳动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如果可以认定为艺人实际上是以作为经纪公司的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的,那么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应为艺人支付工资,负责缴纳四金等相关费用。
同时,经纪公司可在“经纪合同”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约定艺人在离开经济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企业从事与原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演艺活动。
鉴于,如果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劳动条款,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对此不予展开。
2、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二、经纪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的探讨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的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而委托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时间范围内解约,无疑会给经纪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考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本文逐一对下列方式的效果和可行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