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曼人格权案在京宣判 作家石耿立被判在《光明日报》公开致歉
2012年12月7日,赵一曼孙女陈红诉石耿立、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6984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石耿立本人承认:所谓三份“赵一曼受电刑日伪档案”,都是他从其它普通文学作者的当代文学作品中直接抄过来的,根本没有任何史实依据。
上述石耿立在庭审时的陈述,有石耿立本人亲笔签名的《庭审笔录》为证,律师将于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本案卷宗中复制上传本吧。
本案庭审时,出庭作证的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系教授、法医病理研究员(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研究员)唐承汉,对石耿立所谓《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滨警司法密八零九号)》进行法医学鉴定后,证实:该文内容严重违反法医学常识,因而失实。
本案《民事判决书》第8页记载:被告石耿立对上述法医学鉴定结论“不持异议”。
法医科学证实:
1 在活体上(即赵一曼受伤未亡,未经尸体解剖),是无法实现对其子宫、附件、膀胱、泌尿器官的神经纤维肌肉组织及神经根的损伤进行伤检的;
2 因为人体**中根本没有“浆膜组织”,因此石耿立引用“法医股伤检报告”中对赵一曼**“浆膜组织”的诊断,纯属子虚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