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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曼人格权案在京宣判 作家石耿立被判在《光明日报》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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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曼人格权案在京宣判 作家石耿立被判在《光明日报》公开致歉

2012127,赵一曼孙女陈红诉石耿立、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6984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石耿立本人承认:所谓三份“赵一曼受电刑日伪档案”,都是他从其它普通文学作者的当代文学作品中直接抄过来的,根本没有任何史实依据。
上述石耿立在庭审时的陈述,有石耿立本人亲笔签名的《庭审笔录》为证,律师将于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本案卷宗中复制上传本吧。

本案庭审时,出庭作证的原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系教授、法医病理研究员(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研究员)唐承汉,对石耿立所谓《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滨警司法密八零九号)》进行法医学鉴定后,证实:该文内容严重违反法医学常识,因而失实。
本案《民事判决书》第8页记载:被告石耿立对上述法医学鉴定结论“不持异议”。

法医科学证实:
1 在活体上(即赵一曼受伤未亡,未经尸体解剖),是无法实现对其子宫、附件、膀胱、泌尿器官的神经纤维肌肉组织及神经根的损伤进行伤检的;
2 因为人体**中根本没有“浆膜组织”,因此石耿立引用“法医股伤检报告”中对赵一曼**“浆膜组织”的诊断,纯属子虚乌有;



1楼2012-12-09 03:43回复
    3 “导尿管”是一种医疗器械,是用来导尿的,根本不是人体器官。因此石耿立引用“法医股伤检报告”中对赵一曼“导尿管”的伤检诊断,纯属子虚乌有;
    4 石耿立引用的“法医股伤检报告”中出现多处不能用于伤检诊断报告的非医学术语。

    并且《满洲国**史》记载:“伪满洲国刑事(司法)**不具备理化鉴定设备,于康德四年(1937年),哈尔滨才有了显微镜,但对其利用发挥的也不够。”
    石耿立所谓“法医股伤检报告”产生的1936728,哈尔滨(伪滨江省警务厅所在地)连最基本的鉴定设备显微镜都没有,是根本无法做出只有在多种现代医学仪器、理化鉴定设备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伤检诊断的。

    《黑龙江省志 **志》记载:1936年的伪滨江省警务厅司法科根本没有“法医股”这一部门。

    因此,石耿立引用的对上述活体器官进行伤检诊断的所谓《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司法科法医股《关于赵一曼女士伤检诊断报告》(一九三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滨警司法密八零九号)》根本不可能存在。

    鉴于当当网和卓越亚马逊网在被诉后,立即停止了对石耿立所著《遮蔽与记忆 赵一曼》相关系列图书的销售,原告陈红决定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业已接受。
    


    2楼2012-12-09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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