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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某家偷来A物,在不知情的乙用1000元购买了.乙又将A物更好的价格2000元卖给丙,而丙又将A物3000元卖给丁.那么A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万一A物灭掉了,又要谁按照怎样价格赔偿?


1楼2007-05-25 16:56回复
    • 218.77.154.*
    A物的所有权归原物主.甲乙丙丁谁都没有对它拥有所有权 .


    2楼2007-05-2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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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77.154.*
      万一A物灭掉了,按照该物品的折旧情况,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折价赔偿.


      3楼2007-05-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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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属于 善意第三人 
        如果他们都完成交付的话 那应该属于丁
        灭到谁手里谁负责
         但甲有权要回来 (如果他真的知道 在谁手里的话..).


        4楼2007-06-0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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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192.116.*
          应该是被甲偷的那个“某”有权要回来


          5楼2007-07-1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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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物归丁,在丁自己手上弄坏自然由丁自己负责,自己的东西弄坏无所谓的楼,某家如果要求甲赔偿,甲又发现A物坏了,甲只好自己赔了,原物不在赔偿损失。。没坏的话,甲应该按3000元买回来,自己承担2000元损失。。。(其实后面的问题只是按常理分析,没有法律依据)


            7楼2007-08-09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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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归属丁
              损坏后,原物主某不可向丁追要A物,(善意第三人),只可以向偷窃者按照当时的市价平均值进行赔偿


              8楼2007-09-1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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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物应当归被偷的某家人
                即原物的所有人
                A物属于脏物
                不使用善意取得
                后面的一问不清楚


                9楼2007-09-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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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247.53.*
                  A物灭掉了原物主有权像甲请求赔偿


                  10楼2007-12-1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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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6.222.*
                    归丁,乙丙丁都是善意取得,然后甲向失主赔偿损失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觉得东西该还给失主?其实是很简单的善意第3者问


                    11楼2008-02-09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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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是为了平衡社会交易安全与个人利益的产物,但是如果起先该物是赃物,已经从开始就不符合善意取得前提——该物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得的条件,但是我们可以不遵循一种结论而提出观点,比如此物已经经过几手,后面几手的人完全存在合法占有,这仿佛牵涉一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
                      民法应用在生活中似乎简单,但是民法原理的思辨又很深刻


                      IP属地:陕西12楼2008-02-0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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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很典型的问题,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究竟适用哪一个,通过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a是甲偷来的,即甲对a不享有处分权,但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丙丁均取得所有权,并前后转移,而a物的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原主人主只能向甲索取等额的赔偿


                        13楼2008-02-1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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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观点,该问题根本不是民法问题,被盗、被抢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论辗转几人,原物所有人仍然有权追回。从民法的角度,原物所有人并没有丧失所有权,东西丢了,丧失的只是占有权,从物权角度讲,所有权的追击性,只要所有人没有丧失所有权就有权一直追下去,直至追回其所有的物品。其后手有权向其前手要求返还购物款及赔偿其经济损失。


                          14楼2008-02-2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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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确实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人民币被盗不太可能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返还种类物
                            如果被盗之物又辗转出售,不知情者买下即可享有该物所有权


                            15楼2008-02-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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