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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章如愚在谈及元丰改制时说:其大者建立三省,以中书造命,行无法式事;门下审覆,行有法式事;尚书奉行;而政柄悉归中书。又分班奏事,各得其职。所以分执政权而互相考察,此改制正名之体统也。
这一概括点出了元丰三省制的寓意所在:“分执政权而互相考察。”经过改制初的调整之后,决策、执行一体化的中书门下被打破,三省也不再是因大小事而分,而是以造命(无法式事)、审覆(已得旨事、有法式事)、施行为别,处于决策过程的不同环节上。改制之后的宰相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先在门下、中书省治事,随后赴尚书省与尚书左、右丞一起治尚书省事。
在熙宁时期,中书门下及其属官直接处理着诸多政务,当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使中书门下能直接处理更多的政务。但元丰改制之后,这样的情形不复存在了,三省作为宰相机构不再具体负责政务的处理,而是由尚书省下的六曹来执行。这与王安石时代的中书不断扩展自己的政务处理范围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元丰改制不但使宰相之间有了更多的制衡,也解决了熙宁时代宰相所掌事过多的问题。
正如吕公著所说:“此盖先帝临御岁久,事多亲决,执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当时为可行。”还有一些说法,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如:“上临御久,群臣俯伏听命,无能有所论说,时因奏事有被诘谪者。”再如元佑元年(1086)二月,左司谏苏辙在论及蔡确、韩缜、章敦、张璪、李清臣、安焘时说:“陛下必谓此等皆先帝旧臣,不欲罢去。然不知先帝以绝人之资独运天下,特使此等行文书、赴期会而已。至于大政事、大议论,此等何尝与闻。”朱熹也说:“到元丰间,事皆自做,只是用一等庸人备左右趋承耳。”这说明,元丰以后的神宗本人更加走向前台,行使政务裁决的职能;而宰执则以奉行成命、趋承左右的疲弱形象出现,与王安石之时不可同日而语。
改制之前,宰执用“批状”处理“日生小事”或下令勘当“事之方议者”,“批状”直付有司、不经圣裁,元丰改制后这一文书形式被取消;第二,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突出了宰执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宰相王珪和蔡确,其形象和熙宁时的王安石形成鲜明的对比。无论是王珪还是蔡确,在神宗眼里,都不是论道经邦的大臣,而是奉行成令、趋承左右的“庸人”。
元丰改制调整了君主与宰执之间的关系,它致力于使政务裁决的职能向君主本人收拢,三省则更多地成为奉行君主成令的机构。正如刘安世(1048‐1125)所说:“元丰之初,人主之德已成,又大臣尊仰,将顺之不暇,天容毅然,正君臣之分,非与熙宁初比也。将分享权力的宰相机构变成奉行君主成令的机构同时,神宗还努力摆脱其他的权力制约。


IP属地:山东557楼2013-05-2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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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三十九


    IP属地:山东558楼2013-05-2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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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


      IP属地:山东561楼2013-05-3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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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一


        IP属地:山东563楼2013-05-3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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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宗正史·职官志》云:“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王安石不太支持正官名。所以,熙宁末神宗欲正官名,与之前王安石的思路不同。史称:“上将定官制,独处合中考求沿革,一年而成,人皆不知。”所谓“一年而成”,大概有些夸张,但说官制改革更多地体现了神宗本人的意志,则是没有问题的。传说退居江宁府(今南京)的王安石见了官制改革的消息后大惊,说:“上平日许多事无不商量来,只有此一大事却不曾商量。”说明了神宗在此事上的独断,也说明元丰改制虽然以熙宁时代的机构调整为先声,但并不表明理念上的承接。


          IP属地:山东564楼2013-05-3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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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枢行政体制的更革,是元丰改制最核心的部分。宋神宗要在三百多年后重新施行唐前期采用过的三省制,绝不仅因为其复古的理想,更是由于现实需要。
            采用三省六部制回应了长期以来正官名的呼吁。但是,如果仅仅正官名的话,中书门下体制并不是非改不可的,更关键的问题是,在现实的刺激下,神宗要借着一新官制的机会,收回下放了的事权。对事权进行分割,增加宰执间的制衡,是元丰改制的主要目标。神宗更在乎的不是整齐,而是“互相维制”。将中书门下分为三省,事权也相应地分割,则是在二府的维制之外,又在三省之间增加了制衡。因此,三省制既满足了北宋长期以来正官名的需求,也满足了神宗分割事权、增加制衡的需求,故成为元丰改制的目标。
            经过改制初的调整之后,决策、执行一体化的中书门下被打破,三省也不再是因大小事而分,而是以造命(无法式事)、审覆(已得旨事、有法式事)、施行为别,处于决策过程的不同环节上。改制之后的宰相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先在门下、中书省治事,随后赴尚书省与尚书左、右丞一起治尚书省事。
            在熙宁时期,中书门下及其属官直接处理着诸多政务,当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使中书门下能直接处理更多的政务。但元丰改制之后,这样的情形不复存在了,三省作为宰相机构不再具体负责政务的处理,而是由尚书省下的六曹来执行。这与王安石时代的中书不断扩展自己的政务处理范围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元丰改制不但使宰相之间有了更多的制衡,也解决了熙宁时代宰相所掌事过多的问题。正如吕公著所说:“此盖先帝临御岁久,事多亲决,执政之臣大率奉行成命,故其制在当时为可行。”朱熹也说:“到元丰间,事皆自做,只是用一等庸人备左右趋承耳。”这说明,元丰以后的神宗本人更加走向前台,行使政务裁决的职能;而宰执则以奉行成命、趋承左右的疲弱形象出现,与王安石之时不可同日而语。
            与神宗的亲决、独断、强势形成对照的,则是宰执地位的下降。改制之前,宰执用“批状”处理“日生小事”或下令勘当“事之方议者”,“批状”直付有司、不经圣裁,元丰改制后这一文书形式被取消;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突出了宰执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宰相王珪和蔡确,其形象和熙宁时的王安石形成鲜明的对比。无论是王珪还是蔡确,在神宗眼里,都不是论道经邦的大臣,而是奉行成令、趋承左右的“庸人”。
            元丰改制调整了君主与宰执之间的关系,它致力于使政务裁决的职能向君主本人收拢,三省则更多地成为奉行君主成令的机构。正如刘安世(1048‐1125)所说:“元丰之初,人主之德已成,又大臣尊仰,将顺之不暇,天容毅然,正君臣之分,非与熙宁初比也。”如此这般,神宗通过一个迂回的路线完成了从宰相机构手中夺取权力的过程。相比于对付宰相的迂回,神宗要面对的监察系统拥有怎样的监督权呢?


            IP属地:山东565楼2013-05-3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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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二


              IP属地:山东566楼2013-05-31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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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三


                IP属地:山东568楼2013-05-3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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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真宗朝,通进银台司的封驳权有了发展。首先正驳名号。咸平四年(1001)五月,知通进银台封驳司陈恕上言:“封驳之任,实给事中之职,隶于左曹,虽别建官局,不可失其故号。请为门下封驳事,取门下省印用之。”于是改陈恕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从此封驳司有了自己专门的封驳用印。此外,除了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制敕须由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审读、点检外,以中书名义直接颁下的札子也须由通进银台司的发敕院点检与审查。按照规定中书在将熟状送入学士院草制后,须经由通进银台司呈送皇帝,如果制敕有不便,在经过通进银台司这一关时,门下封驳事即可论奏封驳。如果未有不妥,则通进银台司须暗示呈送皇帝审批。
                  真宗朝制敕形成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对制敕内容起主导作用的是以宰相为代表的中书,中书在就某事奉进止前可以先拟定初步意见,对政务决策有了一个大致定调。如果皇帝同意,中书在将详细的处理意见写成熟状进呈,皇帝画“可”后送学士院或舍人院草制,再送银台司审读、点检,这样到了银台司政务决策已经基本完成,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官员在一般的政务决策上是没有先导权的。如果制敕合理妥当,银台司只有就制敕中的“差误”及“勘会失实”的地方进行审读改正了。这种情况下,银台司的驳正只是对宰辅集团决策的查漏补缺,起到辅助决策施行的作用。
                  虽然银台司参与决策机会有限制,但是并不代表其不能参与决策,因为制度规定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拥有封驳“不便”之制敕诏令的权力。“不便”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制敕中的差错与不是可以看作是“不便”,银台司官员对制敕有不同意见,也可以看作是制敕的“不便”或“未妥”因而对其进行论奏封驳,向皇帝陈述己见,进而影响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由于通进银台司对中外信息的掌握要优先于二府宰执集团,这样宰执在政务决策过程中就会考虑来自通进银台司的信息及门下封驳事的意见,宰政集团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在政务处理中就会作出合理、正确的决策,避免封驳司的论奏封驳,减少决策颁降的环节,使决策更加迅速的贯彻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中书不合理的决策,制敕诏令、札子等决策在颁降施行前经由封驳司点检、审读、论奏、封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决策制定的科学与正确,避免和减少了政务运行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面对如此强大的制衡和监督力量,神宗又是如何将其摧毁的呢?


                  IP属地:山东569楼2013-05-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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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四


                    IP属地:山东570楼2013-05-3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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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五


                      IP属地:山东573楼2013-05-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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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六


                        IP属地:山东575楼2013-05-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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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丰三年(1080年)四月,神宗下令负责推行新法的“司农寺”(废掉“制置三司条例司”之后,主管新法的机构):以后凡涉及变法措施的大事,不得随便交所属部门讨论,都必须“先奏取旨”,由自己严格把握。与此同时,他对于反对新法的官员,也不再客气容忍,而予以坚决回击。元丰五年(1082)提举江南西路平常事刘谊上书,指出新法十大害民罪状,系统批评熙宁以来“富国之法”的弊病。神宗立即予以批驳,说刘谊“惟举一二偏僻不齐之事,意欲概坏大法,公肆诞谩,上惑朝廷,外摇众听。宜加显黜,以儆在位。特勒停,”刘谊被罢了官。这样强硬的态度,完全出自神宗躬亲之手,确实令人悚然。
                          其实,在此之前,已有因吟诗讥时而获罪的事,这就是“乌台诗案”,神宗一朝大开“以言罪人”的杀戒,在熙宁年间无数反新法大臣去官落职足以为证,这已经违背了赵宋开国君主钦定的“不以言罪人”的“祖宗之法”但是,上述事例毕竟还是朝议纷争,明陈直谏的结果。大兴“以诗文获罪”的“文字狱”,则是进入元丰时代才开始的。这是宋神宗独裁政治的显著标志。


                          IP属地:山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576楼2013-05-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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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四七


                            IP属地:山东578楼2013-05-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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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两宋一百四十八


                              IP属地:山东581楼2013-06-0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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